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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新视角·天山区 | “熊孩子”玩游戏充2万余元 法院:行为无效

时间:2019-11-13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未成年人未经家长同意充值游戏,家长能否要求退还充值款?近日,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监护人起诉追回游戏充值款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01案情简介

  今年3月至4月,7岁男孩李飞(化名)使用母亲的手机和游戏账号玩网络游戏,向某科技公司运营的3款游戏充值2万余元。李飞的父母发现后,立即与某科技公司联系协商退款事宜,但双方对退款金额分歧较大,李飞的父母将某科技公司诉至天山区人民法院。

  

  李飞的父母表示,李飞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某科技公司应当退还全部充值款。某科技公司则认为,李飞使用其母亲注册的游戏账号玩游戏,根据注册协议,游戏账号仅限本人使用,因出借、转让游戏账号给他人造成的损失由注册账户人自行承担。该公司愿意退还70%的充值款。

  

02法院调解

  根据原告和被告的意愿,法院组织了庭前调解。法院认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本案中,李飞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短时间内充值2万余元的行为,属于未经法定代理人代理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无效,监护人可以要求追回充值款项。李飞父母作为监护人未能履行监护责任,未能妥善保管自己的手机、支付宝及银行卡密码,应当对李飞游戏充值的民事法律行为承担相应责任,故不应要求某科技公司全额退款。

  

  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某科技公司退还李飞充值款的90%。

  

03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原文链接:http://xjfy.x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10/id/815194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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