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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协议可放弃赡养父亲?法院:不合法!

时间:2019-11-13 来源:天涯法律网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年过八旬的东大爷(化名)退休后自己生活在五指山市某农场中,和已故的妻子育有3名子女。大女儿东女(化名)虽然远嫁内地,但在退休后还是回到五指山市照顾东大爷的起居,可两年前东女因脑梗住院治疗后身体出现问题,照顾父亲有了不便。东大爷二女儿东妹(化名)便回到五指山市照顾东大爷的起居,可东妹因工作原因,不能常住五指山市。随后东女、东妹便和弟弟东男(化名)商量东大爷的养老问题。但是三人却达不成一致意见,东男甚至拿出2016年时签订的赡养协议,称他已尽过赡养义务了,东大爷的养老问题不归他管。无奈之下,东大爷将东男起诉至五指山市人民法院。

  各执一词

  双方在法庭上争吵不休

  五指山法院受理该案后,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各执一词。

  东大爷诉称,其两个女儿均履行了赡养义务,只有小儿子东男不履行赡养扶助义务。为了家庭和谐,自己一直跟随两个女儿生活。现在自己年老多病,两个女儿的赡养也已力不从心,他要求东男履行赡养和照顾义务,但东男对他置之不理、冷眼相对、不尽赡养扶助义务,让他无法正常生活。

  东男辩称,2016年9月29日,在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形成了调解协议,约定东大爷有权居住由东男全额出资购买的某农场房屋,以此作为签订2016年9月调解协议后东男对东大爷所尽赡养义务的方式;该协议还约定2016年9月29日以后,东大爷的生老病死,均由东女、东妹负责,东大爷过世后的抚恤金也归她们二人所有。此外,为了避免东男占用东大爷购房指标而买的房屋将来产生纠纷,也明确了此房最终归东男所有。

  东男当庭表示,大家都已在调解书上签了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该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其赡养义务体现在调解协议中,同时其也自愿放弃对东大爷可能产生的全部利益。同时,自己和家人在逢年过节时会带上礼物探望父亲,平时也对东大爷嘘寒问暖。东大爷要求自己单独为其尽赡养义务的请求与调解协议的约定不符,同时,依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己两个姐姐的赡养义务不应免除,故请求法庭驳回东大爷的诉讼请求。

  双方在法庭上争吵不休,庭审陷入僵局。

  法院判决:调解协议免除提供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的法定义务无效

  五指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赡养是指子女对父母在物质上、生活上、精神上通过扶助行为履行的义务,该义务不仅指物质上的帮助,还有精神上的慰藉和生活上的照料。几人签订的调解协议免除了东男对东大爷提供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慰藉的法定义务,属于无效条款。因而,东男在照料父亲上并没有尽到赡养义务。

  法院认为,在多子女的家庭,在父母不反对的情况下,签订赡养协议分工赡养父母是合理合法的,法律上也是允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东女虽然在五指山市有固定居所,但远嫁到河南,同时其已患重病,客观上已经不能再照顾东大爷,东妹也远嫁四川且长年在外打工,东大爷年事已高,不适合在外过着居无定所的生活,故由东妹照顾确实不妥。因此,东大爷要求东男照料其日常起居、一起生活的要求,更符合东大爷的实际情况。东女和东妹不能照顾东大爷的生活,但是可以从经济上对东大爷给予补偿。在庭审中,东女和东妹提出,愿意每月支付赡养费500元,结合五指山地区生活水平以及东大爷每月有近3000元的退休工资,五指山法院同意东女和东妹每月各支付500元赡养费的主张。

  五指山法院当庭判决,东男在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把东大爷接到东男居住地,由东男对东大爷进行生活照料,东女和东妹每月各给付东大爷赡养费500元。东男、东女和东妹当庭都表示会遵守判决结果。至此,东大爷一家的家庭风波得以平息,亲情关系得以回归和谐。

  律师说法:不赡养老人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可能承担刑责

  如果不赡养老人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海南瑞伊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积祯表示,子女不赡养老人的,除了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以外,还可能面临‌承担刑事责任的危险‌。

  陈积祯介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拒付赡养费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子女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老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在判决生效后由法院强制执行。如果‌霸占老人财产‌,将老人扫地出门,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损失。以及‌虐待、遗弃老人‌,将受到治安处罚,因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或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将面临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老人传统思想重,家丑不可外扬的理念比较牢固,遇到不孝子女不尽赡养义务,往往难以启齿,就算要起诉不孝子女,受于身体和文化的限制,也不知道该如何办。对此,陈积祯提醒,老人起诉时应有明确的被告子女,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同时,老人可以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子女人数提出副本。如果老人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子女。


原文链接:https://www.hicourt.gov.cn/news/jicengfayuan/show-335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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