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司法厅关于注销贺巍海等5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的决定
湖 南 省 司 法 厅
湘司许〔2021〕113号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注销贺巍海等5人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的决定
贺巍海等5人:
你们于2021年4月9日通过湘潭市、岳阳市司法局向本机关提出的关于注销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的申请,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本机关决定注销你们已取得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
请你们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将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上缴本机关。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或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注销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人员名单(5人)
湖南省司法厅
2021年4月13日
注销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人员名单(5人)
姓名 执业证号 执业机构 登记(延续)日期
贺巍海 430405002031 湘潭市潭州司法鉴定所 2015.9.10
阮景文 430705009020 岳阳市金盾司法鉴定所 2007.12.5
蔡继林 430702002007 岳阳市巴陵司法鉴定中心 2004.8.27
方利军 430702002034 岳阳市巴陵司法鉴定中心 2010.8.4
张从荣 430702002029 岳阳市巴陵司法鉴定中心 2004.8.27
抄送:湘潭市司法局,岳阳市司法局,湘潭市潭州司法鉴定所,岳阳市金盾司法鉴定所,岳阳市巴陵司法鉴定中心。 |
湖南省司法厅 2021年4月13日印发 |
原文链接:http://sft.hunan.gov.cn/sft/xxgk_71079/tzgg/202104/t20210413_1646709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