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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司法厅关于注销贺巍海等5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的决定

时间:2019-11-13 来源:湖南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湖 南 省 司 法 厅

  

  

  

  湘司许〔2021〕113号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注销贺巍海等5人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的决定

   

  贺巍海等5人:

  你们于2021年4月9日通过湘潭市、岳阳市司法局向本机关提出的关于注销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的申请,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本机关决定注销你们已取得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

  请你们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将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上缴本机关。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或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注销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人员名单(5人)

   

  湖南省司法厅

                                      2021年4月13日

   

  注销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人员名单(5人)

  姓名      执业证号           执业机构        登记(延续)日期

  贺巍海   430405002031   湘潭市潭州司法鉴定所      2015.9.10

  阮景文   430705009020   岳阳市金盾司法鉴定所      2007.12.5

  蔡继林   430702002007   岳阳市巴陵司法鉴定中心    2004.8.27

  方利军   430702002034   岳阳市巴陵司法鉴定中心    2010.8.4

  张从荣   430702002029   岳阳市巴陵司法鉴定中心    2004.8.27

   

   

   

   

   

   

   

   

   

   

   

   

  抄送:湘潭市司法局,岳阳市司法局,湘潭市潭州司法鉴定所,岳阳市金盾司法鉴定所,岳阳市巴陵司法鉴定中心。

  湖南省司法厅                                                                        2021年4月13日印发


原文链接:http://sft.hunan.gov.cn/sft/xxgk_71079/tzgg/202104/t20210413_164670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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