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司法厅关于注销曾嵘、潘清平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的决定
湖 南 省 司 法 厅
湘司许〔2021〕112号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注销曾嵘、潘清平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的决定
曾嵘、潘清平:
2021年4月6日长沙市司法局向本机关提出的关于依法注销你们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的申请,经调查核实,湖南省文成司法鉴定中心已于2021年2月26日注销,现因你们未在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时办理执业机构变更的登记申请,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本机关决定注销你们已取得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
请你们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将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上缴本机关。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或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注销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人员名单(2人)
湖南省司法厅
2021年4月13日
注销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人员名单(2人)
姓名 执业证号 执业机构 登记(延续)日期
曾 嵘 430106043013 湖南省文成司法鉴定中心 2017.6.26
潘清平 430106043014 湖南省文成司法鉴定中心 2017.6.26
抄送:长沙市司法局 |
湖南省司法厅 2021年4月13日印发 |
原文链接:http://sft.hunan.gov.cn/sft/xxgk_71079/tzgg/202104/t20210413_1646709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