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角色意识
角色,本指演员饰演的剧中人物,引申喻指社会生活中某一类型的人物。法官角色自然指向的是引申之意。
按理说,法官的角色属何种类型,在我们这个成文法国家,是有明确规定而无需探讨的。《法官法》第二条规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
法官作为司法人员,固然认同法律对其自身的定位,但现实工作、生活中,因法官责权利落实的不尽人意,再加上近些年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推进,员额制法官自身对“法官”究竟扮演什么样的角色,产生了诸多不同的看法,有些还显然是错误的。之所以会产生这些不当认识,反映了司改之后部分法官思想的迷茫、认知的不当,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公正公平和司法权威,当予以重视并纠偏。
法意匠识。视法官职业等同于有着法律专长的工匠。认为担任法官,无非因自己比别人多些法律知识而已。办案如同制作产品,案子分给自己,自己就如工匠一般机械地依照模型去套用法律,对上哪条是哪条。为了避免套用错误,无非多查查法条,犹如工匠反复打磨产品,看看有没有瑕疵,尽量让产品出彩、客户满意。一旦出不了彩,客户不满意,那没办法,我就这水平。司改之后,案多人少趋紧是不争的事实,法官们根本没有精力“打磨产品”。于是,僵化的按部就班走程序成了法官办案的常态。“萝卜多了不洗泥”,勿用说奢谈精品,产品能够合格已属万幸。上级领导不批评、监督机关不上门、当事人不信访,俨然已成法官“幸福生活”的最低追求。
打工仔意识。更有甚者,个别法官连匠心精神也没了,竟把神圣的法官职业当作是“打工”,混碗饭、填饱肚子而已。八小时之内我好好干,八小时之外我不违纪违法,加班加点不给加班费,去了办公室也是应付。案件来了,我按法律程序办,愿意调就调,不愿意调就开庭、判决,不服判决尽管上诉。至于宣判之后答疑解惑,解释啥,之所以那样判,判决书上都写着。上诉是当事人的权利,信访告状我也挡不住,爱咋哩咋哩。至于法官荣誉,我不在意,谁稀罕谁努力,完成本职工作就行;至于法院形象,那是领导的事,我不给领导添麻烦就行。领导不是强调审判执行是主责主业、第一要务吗,我审判、我执行,不就是按领导要求办吗。至于审判管理、指标考核、排名次,都是为了约束法官,让法官内卷,自己依法办案不违法就行。三个月、六个月结案,是法律赋予法官适用法律的权力,能不能缩短办案周期、提高效率,那要看具体案件;全省、全市排第几名,跟我个人关系。一个词:躺平。
回归公务员意识。有着这类意识的法官,多少有些期望过高之后的自嫌自弃。司改之初,他们充满憧憬和向往,大有司改之后即可一展拳脚、襟抱全开之气势:我审理、我裁判、我负责。可实际发生的情况,尤其中基层法院,给社会各界的感受是:缺乏审核、签发把关的管理模式,反倒导致案件质量呈下降趋势。反映法官权力过大而又不担责的声音并不小。于是,阅核制横空出世。与外部反映不同,法官个人认识似乎截然相反。司改中谈到的职级,虽然有了很大提升,相较司改之初背景下,对其他公务员有着“比较”优势。其后不久公务员系统实行职务职级并行,发现并无优势,且退休前能否按在职的法官等级对应的行政级别对待予以退休还处在不确定状态。至于工资,与公务员、本院其他在编人员比较,同样确比原来高出很多,但其他人员并不是不调整,且绩效部分有的比员额高,而员额法官潜意识中,法院是以法官为主体的,工资高出这么一点点与自己的岗位职责和劳动付出并不匹配。至于工作状态,人员配备上,司改方案是一个法官,至少配一名助理、一名书记员,实际现状是助理寥寥无几,书记员是劳务派遣;案件办理上,大多情况下的确实现了谁审理谁裁判谁负责,问题是一定数量的案件,别说领导提出要求,即便法官自己,某些案件无论如何得向领导汇报、向审委会汇报,一旦出了问题,自己真的担不起这个责。当然,以上所论,并不仅限于这些方面,还有很多具体事项让法官感觉,司改措施出发点无不是去行政化,可现实中的感同身受,根本上而言,与司改前并无大的差异,但劳动量更大、担子更重、责任更大,社会期望值更高。于是又想,要是回到司改前的状态,踏踏实实和其他普通公务员一样也还好。
以上三种角色意识,只是与法官们较为频繁谈到的。或许,还有其他形形色色的角色认知,比如,大家常说的法官也是人这句有点既显多余、又充满寓意和复杂情感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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