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风雪中的深山跋涉
从事刑事审判已经16年了,办案依然常感如履薄冰,只因我深知,法官的每一次裁判,都可能决定着一个人甚至一个家庭的命运。
“法官,我们不是为了一己私利去毁林修路的。村里很多人以进山采笋出售谋生,只是山路崎岖险峻,以前还出过事故。我们想着修条路做个好事,没想到就犯了罪啊。”
还记得办理的一起破坏自然保护地罪的案件,三个已是古稀之年的被告人来法庭领取起诉书时,纷纷围着我诉说委屈。
三个村民真是为了做好事才“不小心”犯了罪吗?带着疑惑,我细细翻阅了此案全部的卷宗材料,审慎审查了每一份证据材料,案情也随之浮出水面。
原来,石某、李某、张某三人均是重庆金佛山自然保护区内的原住村民。他们早在多年前于金佛山自然保护区尚未成立时,就取得了保护区内部分林地林权证。
2022年7月至10月,三人为进山采笋生产运输便利,未经许可便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范围内非法占用林地修建道路,并造成了20.51亩国家公益林被严重毁坏,被南川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此时,凭着多年的审判经验我已有结论:此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也较为充分。但脑海中依然挥之不去被告人们委屈陈述的画面。
“这三个被告人都是当地老百姓。他们为了生产生活需要,在自家林地范围修条路,就要受到这么严厉的处罚啊。”法官助理刘湘也提出了心头疑问。
我开始了新一轮的查阅资料,并多方请教探讨办案思路。破坏自然保护地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实务中以该罪名进行裁判的案例尚不多。经过研究我发现,自然保护地内的原住居民为生产生活需要进行的开垦开发活动,一般不宜作为犯罪处理。
此案中三名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一定要去现场看看他们毁林修路的具体范围,了解他们修路是否是为了生产生活的紧迫现实需要。”下班前,我通知刘湘次日去现场实地勘察。
前夜,山里恰巧下了一场雪。第二天,当我带领庭里干警驱车赶往该自然保护区后发现,前往案发地的山路已被厚厚的积雪覆盖。冒着刺骨风雪,我们在海拔2000多米的山林中艰难穿行了2个多小时,终于抵达现场。
经勘察发现,三名被告人虽是为了进山采笋便利才修路,但采笋收入并非他们的基础收入来源,只是为了家庭额外增收。三人修建的道路宽度达四五米,毁林修路的行为已超出为生产生活所必需进行的开垦活动。
勘察途中,我也顺道向被告人释法。“李法官,这么冷的天,没想到你们能来!我们的行为确实破坏了生态环境,相信法院会作出公正的判决。”勘查结束后,三名被告人已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
此刻,我心里的石头终于落地了,现场勘察印证了此前对犯罪行为的定性并无问题。最终,合议庭考虑到三名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积极补救并主动缴纳罚金、家庭特别困难等情形,以破坏自然保护地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并依法适用缓刑。
判决生效后,我准备再多走一步,遂联系金佛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政府部门,共同商议推进在不破坏生态环境的情况下,为当地百姓想出一条破解采笋运输难题的路子。看着此案从案结走向事了,我不禁倍感欣慰。
原文链接:http://cqgy.cqfygzfw.gov.cn/article/detail/2024/12/id/8272084.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