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固县法院:唯一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权,法院应如何认定?
在金融借贷关系中,合同的履行是确保金融秩序稳定和债权人权益保障的重要环节。当借款人因不可预见的原因离世,唯一继承人虽口头表示放弃遗产继承,但却实际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被继承人的遗产,其遗留的债务该如何处理?
案情回顾:借款人王某甲以资金周转为由向银行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内意外身亡。借款到期后,银行将王某甲唯一继承人王某乙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王某乙在王某甲遗产继承范围内对该10万元债务及利息承担清偿责任。另查明,王某甲生前留有房屋一套,王某乙使用、占用该房屋,在庭审阶段王某乙表示放弃对该房屋的继承。
法官说法:王某甲生前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双方在借款合同中对双方权利义务做出了明确约定,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借款人王某甲应按约履行还款付息义务。王某甲在借款期限内死亡,生前未订立遗嘱,其子王某乙作为第一顺位唯一继承人应在其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虽然在庭审中,王某乙口头声称放弃遗产继承,但在遗产处理前,王某乙未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且目前仍实际占有、居住、使用被继承人遗产,故银行起诉王某乙,请求配合履行被继承人生前债务,应当予以支持。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原文链接:http://sxgy.sxfyw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11/id/817852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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