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邓飞跃等3人)
时间:2019-11-13
来源:湖南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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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 南 省 司 法 厅
湘司许〔2021〕93号
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邓飞跃等3人:
你们于2021年3月29日通过长沙市司法局初审向本机关提出的关于变更执业类别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邓飞跃的执业类别由法医毒物鉴定(限酒精检测)、微量物证鉴定变更为法医毒物鉴定(限0502挥发性(限乙醇)毒物鉴定),杨青的执业类别由法医毒物鉴定(限酒精检测)、微量物证鉴定变更为法医毒物鉴定(限0502挥发性(限乙醇)毒物鉴定)、卢榕的执业类别由法医临床鉴定、法医毒物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病理鉴定变更为法医临床鉴定(限0201.0202.0203.0207.0209)、法医毒物鉴定(限0502挥发性(限乙醇)毒物鉴定)。
请你们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原行政许可证件到本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湖南省司法厅
2021年3月30日
抄送:长沙市司法局,湖南新文成司法鉴定中心。 |
湖南省司法厅 2021年3月30日印发 |
原文链接:http://sft.hunan.gov.cn/sft/xxgk_71079/tzgg/202104/t20210423_165115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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