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湖南新文成司法鉴定中心)
湖 南 省 司 法 厅
湘司许〔2021〕91号
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湖南新文成司法鉴定中心:
你单位于2021年3月29日通过长沙市司法局初审向本机关提出的关于业务范围由电子数据鉴定、法医临床鉴定(限0201.0202.0203.0207.0209)、法医病理鉴定(限0101.0103.0108.0109)、法医物证鉴定(限0402.0403)、痕迹鉴定(限0201.0203.0209.021101.021103.021104)变更为电子数据鉴定、法医临床鉴定(限0201.0202.0203.0207.0209)、法医病理鉴定(限0101.0103.0108.0109)、法医物证鉴定(限0402.0403)、痕迹鉴定(限0201.0203.0209.021101.021103.021104)、法医毒物鉴定(限0502挥发性(限乙醇)毒物鉴定)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申请变更的行政许可事项准予变更。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原行政许可证件到本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湖南省司法厅
2021年3月30日
抄送:长沙市司法局 |
湖南省司法厅 2021年3月30日印发 |
原文链接:http://sft.hunan.gov.cn/sft/xxgk_71079/tzgg/202104/t20210423_1651157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