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厅关于省十二届政协四次会议第20213021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时间:2019-11-13
来源:福建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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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
《关于修订<福建省少数民族权益保护条例>的建议》(第20213021号)收悉,我厅的办理意见如下:
《福建省少数民族权益保护条例》于1999年10月22日通过,2000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实施21年来,对保障我省少数民族政治平等权利、发展少数民族经济和社会事业,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与此同时,正如雷祖云委员所指出的,该条例已多年未修订,有部分内容已经与我省少数民族经济社会的发展不相适应。民族乡是我国特有的、少数民族自己管理内部事务、依法行使当家做主权利的一种基层政权形式。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城镇化已成为我国少数民族散杂居农村地区发展的必然选择。目前,民族乡城镇化建设面临一系列问题,其中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民族镇的法律地位问题尤为突出,亟待在立法方面予以进一步的明确。
但是鉴于《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在行政区域划分方面明确规定“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没有民族镇的法律概念。我厅将密切配合贵单位认真研究,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相关问题。待上位法对民族镇作出明确规定后,及时对地方性法规作出相应的修改,为推动民族乡城镇化建设,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提供坚强的地方立法保障。
领导署名:邬勇雷
联系人:李欣
联系电话:0591-83968932
福建省司法厅
2021年4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http://sft.fujian.gov.cn/zwgk/gggs/202105/t20210506_5589163.htm
《关于修订<福建省少数民族权益保护条例>的建议》(第20213021号)收悉,我厅的办理意见如下:
《福建省少数民族权益保护条例》于1999年10月22日通过,2000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实施21年来,对保障我省少数民族政治平等权利、发展少数民族经济和社会事业,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与此同时,正如雷祖云委员所指出的,该条例已多年未修订,有部分内容已经与我省少数民族经济社会的发展不相适应。民族乡是我国特有的、少数民族自己管理内部事务、依法行使当家做主权利的一种基层政权形式。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城镇化已成为我国少数民族散杂居农村地区发展的必然选择。目前,民族乡城镇化建设面临一系列问题,其中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民族镇的法律地位问题尤为突出,亟待在立法方面予以进一步的明确。
但是鉴于《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在行政区域划分方面明确规定“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没有民族镇的法律概念。我厅将密切配合贵单位认真研究,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相关问题。待上位法对民族镇作出明确规定后,及时对地方性法规作出相应的修改,为推动民族乡城镇化建设,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提供坚强的地方立法保障。
领导署名:邬勇雷
联系人:李欣
联系电话:0591-83968932
福建省司法厅
2021年4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http://sft.fujian.gov.cn/zwgk/gggs/202105/t20210506_558916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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