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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开展行政裁量基准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9-11-13 来源:福建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浏览量:
省直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各设区市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省委依法治省办印发的《福建省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若干措施》(闽委法办〔2020〕14号),推进和落实我省民主法制领域改革任务,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建立健全行政裁量基准动态调整机制,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现将我省行政裁量基准动态调整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针对执法行为制定的行政裁量基准。
二、调整原则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10〕312号)要求,对行政裁量基准逐条逐项进行评估,对实施以来达到行政管理效果的情形予以保留,对实施效果不好、达不到行政管理目的的及时进行修订、调整、完善。
上一级行政执法机关制定了裁量基准的,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直接适用;如不予适用,应当充分说明理由。上一级行政执法机关尚未制定裁量基准的,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先行制定裁量基准。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已经制定的裁量基准与上一级行政执法机关制定的裁量基准不一致的,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上一级行政执法机关制定的裁量基准和本地区的具体情况进行修订并重新公布。
法律、法规、规章新制定、修改和废止的,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制定调整相应的行政裁量基准。
三、实施步骤
(一)开展裁量基准的清理调整。各级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调整范围和调整原则,及时部署开展本部门的行政裁量基准动态调整工作。
(二)做好裁量基准的公布工作。各部门行政裁量基准调整后,应当依照《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的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严格裁量基准的执行落实。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本部门制定和调整的裁量基准作出决定,并在行政执法决定文书中对裁量权的行使作出说明。
四、工作要求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行政裁量基准调整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确保工作顺利推进。尚未制定行政裁量基准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条的要求,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行政裁量权适用的范围、种类和幅度,并向社会公示。请省直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于2021年9月底前将本部门裁量基准及调整情况报送省司法厅。各设区市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牵头做好本地区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行政裁量基准动态调整工作,并于2021年12月底前将本地区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裁量基准及调整情况报送省司法厅。
联系人:陈颖萃,电话:0591—83760659,传真:0591—83724714。

附件:1.行政裁量基准动态调整情况统计表一
2.行政裁量基准动态调整情况统计表二



福建省司法厅
2021年4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http://sft.fujian.gov.cn/zwgk/gggs/202104/t20210430_558854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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