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司法厅关于注销曾介良等3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的决定
湖 南 省 司 法 厅
湘司许〔2021〕159号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注销曾介良等3人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的决定
曾介良等3人:
2021年4月27日娄底市司法局向本机关提出的关于依法注销你们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的申请,经调查核实,司法鉴定人曾介良等3人被省厅给予撤销执业登记行政处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本机关决定注销你已取得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
请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将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上缴本机关。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或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撤销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人员名单(3人)
湖南省司法厅
2021年5月6日
撤销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人员名单(3人)
姓名 执业证号 执业机构 登记(延续)日期
曾介良 431402001031 娄底市湘中司法鉴定中心 2004.8.27
倪 俊 431402001063 娄底市湘中司法鉴定中心 2006.11.20
谢春华 431402001013 娄底市湘中司法鉴定中心 2004.8.27
抄送:娄底市司法局,娄底市湘中司法鉴定中心。 |
湖南省司法厅 2021年5月6日印发 |
原文链接:http://sft.hunan.gov.cn/sft/xxgk_71079/tzgg/202105/t20210508_1652640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