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司法厅关于注销刘正莲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的决定
时间:2019-11-13
来源:湖南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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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 南 省 司 法 厅
湘司许〔2021〕158号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注销刘正莲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的决定
刘正莲:
你于2019年5月8日经本机关审查决定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执业机构:娄底市湘中司法鉴定中心,执业证号:431402001034)。现因你申请注销执业登记,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本机关决定注销你已取得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
请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将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上缴本机关。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或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司法厅
2021年5月6日
抄送:娄底市司法局,娄底市湘中司法鉴定中心。 |
湖南省司法厅 2021年5月6日印发 |
原文链接:http://sft.hunan.gov.cn/sft/xxgk_71079/tzgg/202105/t20210508_165264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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