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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对《陕西省秦腔艺术传承发展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时间:2019-11-13 来源:陕西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浏览量:

  为了拓展公众参与立法渠道,增强立法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省文化和旅游厅起草的《陕西省秦腔艺术传承发展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1年6月8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西安市雁塔区建工路50号陕西省司法厅立法三处(邮政编码:71004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陕西省秦腔艺术传承发展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shehuilifachu@126.com。

  三、通过传真将意见发至:029-87293044。

  陕西省司法厅

  2021年5月8日

  陕西省秦腔艺术传承发展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推进中华优秀戏曲文化传承发展,坚定文化自信,保护好传承好秦腔,让秦腔艺术在新时代发扬光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秦腔的保护传承、创新发展、传播交流。

  第三条【秦腔定义】 本条例所称秦腔,包括东路秦腔同州梆子、南路秦腔汉调桄桄在内。

  第四条【立法对象】 本条例所称的传承发展对象,包括具有历史、美学、文化价值的秦腔传统艺术表现形式以及相关的实物、场所和表演团体:

  (一)秦腔艺术的代表性剧目、唱腔音乐、传统表演技艺、舞台美术;

  (二)与秦腔艺术相关的习俗、艺术样式和制作技艺;

  (三)与秦腔艺术相关的史料、实物、场所和设施;

  (四)秦腔艺术表演团体;

  (五)与秦腔艺术相关的其他需要保护的对象。

  第五条【指导思想】 秦腔艺术传承发展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以时代精神激活秦腔艺术的生命力。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六条【公益基金】 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秦腔艺术传承发展公益基金。用于秦腔流派传承,秦腔传统经典剧目的挖掘、整理、复排、录制,秦腔艺术品牌保护,秦腔艺术珍贵音像和文字资料、史料收集、整理、研究等。

  第七条【加强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秦腔艺术传承发展工作的领导,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文化改革发展规划以及城乡建设规划。

  第八条【经费保障】 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秦腔艺术传承发展专项经费,用于秦腔艺术的创作、演出、培训、普及等,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年增加。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监管和管理,切实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部门职能】 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秦腔艺术传承发展工作,宣传、编办、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秦腔艺术传承发展工作。

  第十条【抢救保护】 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组织人力物力对濒于失传的、有艺术价值的传统剧目进行有效挖掘、整理、抢救。

  第十一条【理论研究】 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鼓励高校、研究机构开展秦腔艺术的理论研究。

  第十二条【机构设立】 秦腔艺术流传分布的建制县应当设立国有秦腔艺术表演团体或能够常态化开展创作、演出的秦腔艺术保护中心。

  第十三条【服务基层】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发挥县级秦腔艺术表演团体在乡村振兴战略中的重要作用,并将其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市县级秦腔艺术表演团体应当以深入镇村、社区、基层单位演出为主,每年最低演出场次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结合服务能力和范围确定。

  第十四条【帮扶基层】 省级国有秦腔艺术表演团体应当在创作、演出、人才培养等方面加强对县级特别是脱贫地区、革命老区国有秦腔艺术院团的帮扶。

  第十五条【扶持民营】 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积极扶持和规范民营秦腔艺术表演团体和群众性秦腔组织发展,鼓励其经常性开展演出活动。

  第十六条【遗产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目录、代表性传承人名录的秦腔项目、秦腔传承人予以支持。

  第十七条【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秦腔艺术传承机构和传承人履行职能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考核评价制度,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确定补贴或者奖惩的依据。

  第十八条【目标考核】 秦腔艺术流传分布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秦腔艺术传承发展工作纳入相关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三章 人才培养

  第十九条【队伍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秦腔艺术传承发展工作队伍的建设,完善创作、演出、研究等各类专业人才以及武戏和特殊行当秦腔艺术人才的保障机制。

  国有秦腔艺术表演团体人员的核定,应当综合考虑其行当设置、服务范围、人口规模和所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保障秦腔艺术表演团体能正常创作、排练、演出,充分履行职能。

  第二十条【人才培养】 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秦腔艺术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包括:

  (一)切实提高编、导、演等秦腔艺术人才政治思想水平、艺术素养和文化修养;

  (二)鼓励职业院校开设秦腔表演艺术等专业、科目;

  (三)鼓励秦腔艺术表演团体和戏曲院校开展多种形式的人才培养合作;

  (四)支持优秀秦腔表演艺术家、作曲家、演奏家、舞台美术专家等通过传艺方式,培养优秀青年人才,传承秦腔艺术优秀剧目和表演、演奏、舞美设计等技艺;

  (五)通过专家评估和专业技能考核等方式聘用秦腔艺术特殊人才;

  (六)在秦腔艺术人才职称评审中应当以政治品德、专业能力、业绩贡献为导向,强化职业道德、作品质量、社会效益评价,适当放宽学历、资历、论文等条件限制。对于社会和行政认可的优秀秦腔艺术人才,应当破格予以评审。

  第二十一条【退出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秦腔艺术从业人员的退出机制,不适应演出的秦腔演员,经本人申请,可以安置到文化、教育、社区等相关单位,保留原职称待遇。

  第二十二条【待遇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秦腔艺术从业人员生活待遇,确保其传承弘扬秦腔艺术。

  第二十三条【社会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国有秦腔艺术表演团体从业人员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国有秦腔艺术表演团体招聘编制外人员的,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章 设施建设

  第二十四条【免费开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护、恢复、修建反映秦腔历史文化、体现秦腔艺术特点的纪念馆、博物馆,并免费向公众开放。

  第二十五条【演出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秦腔艺术表演团体排练演出所需的场所、设施设备和交通工具。

  第五章 传承发展

  第二十六条【市场培育】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开发农村集市贸易,夯实和拓展秦腔艺术的演出空间。

  第二十七条【文旅融合】 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推动秦腔艺术与旅游的融合,利用特色小镇、特色街区、旅游景区、节庆活动、文创开发,传播、展示秦腔艺术。

  第二十八条【精品创作】 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秦腔艺术表演院团和创作、研究机构,把握好秦腔创作方向,抓好秦腔剧本创作,改革秦腔音乐和舞台美术,研究秦腔艺术的表演规律,不断推出接地气、传得开、留得下的秦腔艺术精品。

  第二十九条【流派传承】 省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重视秦腔流派艺术的继承发展,通过举办流派艺术汇演,进行流派特色研讨,加强流派理论研究,不断提升秦腔剧种的社会影响力。

  第三十条【普及教育】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支持学校举办各种形式的秦腔艺术进校园、进课堂等活动,着力培养青少年热爱传统文化、欣赏秦腔艺术,壮大秦腔艺术群体。

  第三十一条【宣传推广】 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利用广播、报刊、网络、电影电视、出版等媒体和手段,普及、宣传、推广秦腔艺术。

  第三十二条【数字建设】 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秦腔艺术数字化建设,将现代信息技术运用于秦腔艺术的传承、生产、传播全流域,开创秦腔艺术数字化发展新格局。

  第三十三条【社会力量】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投资或者捐助设施设备、史料实物、兴办实体、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产品和服务等方式参与秦腔艺术传承发展。

  第三十四条【展演展示】 省人民政府应当办好国家级秦腔艺术展演展示活动,展示成果,检阅队伍,寻找不足,谋求发展。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为秦腔艺术搭建展示成果、交流提高的平台;应当支持秦腔艺术开展对外文化交流。

  第三十五条【表彰奖励】 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陕西省秦腔艺术最高奖,授予在秦腔艺术创作、表演、研究、推广传播交流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秦腔艺术工作者。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秦腔艺术创作、表演、研究、推广传播交流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六条【品牌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亮“秦腔戏曲”品牌,建立名团、名家、名剧保护名录。

  省人民政府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部省共建、省市共建的方式,加强对陕西省戏曲研究院、西安易俗社、西安三意社等重点秦腔艺术院团的扶持,加强秦腔艺术遗产的保护,配备必要的演出场所,建设院史馆或博物馆,提升其社会影响力和品牌价值。

  西安易俗社、西安三意社等“百年剧社”以及其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秦腔院团应当属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市场规范】 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加大对秦腔艺术演出市场监管力度,依法打击违法违规演出活动。

  第三十八条【纪律处分】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秦腔艺术传承保护职责中,履行职责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进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的,给予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追究纪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处罚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破坏秦腔艺术珍贵资料、实物、场所、设施和传承发展行为的;

  (二)侵占、截留、挪用秦腔艺术传承发展专项经费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在秦腔艺术传承发展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保护延伸】 我省其它地方剧种可参照执行。

  第四十一条【施行时间】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sft.shaanxi.gov.cn/yw/gqgg/4358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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