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准予肖国庆等17人律师执业的决定
湖 南 省 司 法 厅
湘司许〔2021〕210号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准予肖国庆等17人
律师执业的决定
肖国庆等17名申请人: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的律师执业申请和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长沙市司法局的审查意见,经审核,认为你们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条、第六条、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九条、《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你们律师执业。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本机关通过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向你们颁发律师执业证书(律师工作证书)。
附件:准予律师执业人员名单(17名)
湖南省司法厅
2021年5月20日
附件
准予律师执业人员名单
(17名)
长沙市
专职律师(5名)
肖国庆 北京市京师(长沙)律师事务所
蒋朝阳 湖南天秤律师事务所
李佳妮 湖南东方阳光律师事务所
胡天骏 北京德和衡(长沙)律师事务所
洪思庆 湖南辰邦律师事务所
兼职律师(1名)
沈 鲸 湖南天润人合律师事务所
公职律师(2名)
付旭明 中共长沙市望城区委办公室
张伟畅 湖南省坪塘监狱
公司律师(6名)
丘艳艳 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黄玉玲 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赵钟韦 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李 睿 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曹 超 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危 维 华融湘江银行长沙分行
省级单位
公司律师(3人)
彭 颖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
袁立嘉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
李 坤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
湖南省司法厅 2021年5月20日印发 |
原文链接:http://sft.hunan.gov.cn/sft/xxgk_71079/tzgg/202105/t20210520_1933586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