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669号建议的答复
雷金梅、徐文平、郭玮韡代表:
《关于加强市场第三方中介机构监管的建议》(第1669号)由我厅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福州海关分办。现将我厅意见答复如下:
建议中涉及市场第三方中介机构由省司法厅主管的有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和仲裁,目前我省共有律师事务所有1137家、律师14950人,公证处95家、公证员454人,司法鉴定机构110家、鉴定人1130人,仲裁机构5家、仲裁员1680人。近年来,为了规范律师、公证、司法鉴定执业行为,我厅持续强化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工作,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完善“一单两库”等基础工作,创新检查方式,公开检查结果。同时,通过切实把好准入关,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年度考核,加大培训力度,不断完善监管机制等措施,有效促进了我省法律服务队伍的发展和提升。2020年全省共查处惩戒法律服务机构18家,法律服务人员42人,有效地规范了法律服务队伍的执业行为。
我厅将结合代表的宝贵建议,开展好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的监管工作,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做出新的贡献。
一、做好法律服务行业准入工作。一是做好法律服务行业发展规划,根据我省法律服务行业的市场份额、服务人员数量、区域分布等合理规划近、中、长期的发展规划;二是严格按照法律服务行业准入要求审核把好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的准入关;三是根据服务行业的性质、区域特点等,引导好法律服务行业合理布局,特别是要引导好公立医院、科研院所等设立鉴定机构,发挥出其技术、人才和公益的优势。
二、做好执业活动的监管工作。一是加强法律服务队伍的培训、学习工作。建立健全常态化的政治思想、法律意识、业务知识、风险警示等教育机制。二是完善监管制度,建立投诉处理案件回头看机制,完善办理投诉处理案件监督机制,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强违法违规执业行为查处力度。三是健全诚信评价体系,制定法律服务行业诚信等级评估办法,建立诚信档案,评估诚信等级,完善诚信评估制度,督促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依法诚信执业。开展质量监管、执业考核等评价工作,深化群众对服务过程、服务态度等的满意度评价活动,并及时公开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加大失信成本。
三、加强行业协会在执业监管中的作用。目前,我省律师、公证行业在省、市两级已全部成立行业协会,省及大部分地市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也已成立。健全司法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间的决策会商、信息共享等制度,发挥行业协会主渠道作用,建立健全行业评判制度,进一步深化“两结合”管理体制,完善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衔接机制,更大限度地发挥好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在法律服务执业活动的监管作用。
四、强化横向协同完善机制。进一步推动建立与侦查、检察、审判、监察、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间议事协商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特别是要建立和侦查、检察、审判部门的信息互通机制,对法律服务违法违规行为和结果不被采纳情况等实现同级逐案及时报送工作机制。完善法律服务管理与司法、行政执法使用衔接,进一步强化使用过程监管力度,促进第三方法律服务行业与使用良性互动,不断推进第三方法律服务行业更加公平、公正、规范、科学、专业。
五、做好专项治理工作。结合我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开展为期八个月的全省律师、公证和司法鉴定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通过开展党史、习近平法治思想等学习教育,进一步筑牢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的服务意识、法治意思,通过谈话谈心、案件倒查、广征线索、集中整改等进一步规范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的执业行为,通过总结提升进一步建立健全法律服务行业的监管制度。
六、做好仲裁监管建议工作。仲裁是我国法律规定的纠纷解决制度,也是国际通行的纠纷解决方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规定“谁组建、谁负责、谁监督”的原则,仲裁机构均为所在地级市政府组建,具体的登记备案等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由于《仲裁法》未明确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管职责,目前,对仲裁活动的监督主要是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的监督和仲裁机构内部的监管。我厅将针对仲裁监管工作实际情况进行调研,为仲裁监管制度的完善积极建言献策。
《福建省人大代表建议办理质量评价表》一并寄出,请您给予评议并反馈。
感谢您提出的宝贵意见建议!欢迎您一如既往关心和支持我省司法行政工作,如有新的建议,请随时与我们联系,敬请提出宝贵意见。
领导署名:邬勇雷
联系人:林鸿川
联系电话:0591-83770267
福建省司法厅
2021年5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http://sft.fujian.gov.cn/zwgk/gggs/202105/t20210531_560475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