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821号建议的答复
陈云增代表:
《关于加强政府用电监督管理保障供电运行质量的建议》(第1821号)由我厅会同福建能源监管办、省工信厅、省电力公司共同办理。现将我厅意见答复如下:
电力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与命脉,也是人民群众最基本的生活需求。加强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保障电网的安全运行和电力的稳定供应是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及改善民生的重要措施。为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公布施行后,国务院又相应制定了《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行政法规,建立起了较为完备的电力管理法律制度。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础上,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省政府于2009年公布实施《福建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在保护电力建设项目实施、电力设施安全、防止电能流失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保障电力设施和电力生产顺利进行,规范供用电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合法权益,2015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进一步在地方立法层面完善电力法治保障。
对于您提出的明确涉及供电质量稳定和用电纠纷政府行政执法管理机构问题,《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电力行政执法工作。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用户对供电服务有异议的,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投诉。根据以上条文规定,涉及供电质量稳定和用电纠纷的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应当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
对您意见中涉及与电力监管相关的行政执法问题,我厅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指导、协调推进电力领域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协调部门之间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争议和问题,依法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行为。
《福建省人大代表建议办理质量评价表》一并寄出,请您填写并反馈。
感谢您提出的宝贵建议!欢迎您继续关心和支持我省司法行政工作,如有新的建议,请随时与我们联系,敬请提出宝贵意见。
领导署名:邬勇雷
联系人:郑志奋
联系电话:0591-83712793
福建省司法厅
2021年5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http://sft.fujian.gov.cn/zwgk/gggs/202105/t20210531_560474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