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发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近日,为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推动惠民生扩内需,推进城市更新和开发建设方式转型,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务院办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并对这项重大工程提出了总体要求和具体任务,并列出了明确的时间表。
据了解,此次《意见》中明确的要求,到2022年,基本形成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制度框架、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到“十四五”期末,结合各地实际,力争基本完成2000年底前建成需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任务。
《意见》倡导推进相邻小区及周边地区联动改造,加强服务设施、公共空间共建共享。比如,改造或建设养老、托育、停车、菜店、便利店等社区专项服务设施,塑造便民高效的“步行生活圈”混合业态街区。在改善居住条件、提高生活品质的同时,老旧小区改造可以促进城市风貌提升,展现城市特色,延续历史文脉,兼顾完善功能和传承风貌。
《意见》要求,建立改造资金政府与居民、社会力量合理共担机制。按照谁受益、谁出资原则,积极推动居民出资参与改造,可通过直接出资、使用(补建、续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让渡小区公共收益等方式落实。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将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给予资金补助。支持各地通过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筹措改造资金。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规模化实施运营主体采取市场化方式,运用公司信用类债券、项目收益票据等进行债券融资,但不得承担政府融资职能,杜绝新增地方隐性债务。商业银行依法合规对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企业和项目提供信贷支持。通过政府采购、新增设施有偿使用、落实资产权益等方式,吸引各类专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投资参与各类需改造设施的设计、改造、运营。落实税费减免政策。
《意见》指出,老旧小区改造不只是城市更新的重要内容,也体现着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老旧小区改造是城市更新政策的“试金石”,改造的成功实施需要完整闭环的城市更新制度的支撑,在组织实施、审批政策、规划政策、资金政策、产权登记和物业管理等方面,探索和完善适用于存量更新的政策。应着力构建城市的基层治理体系,建立健全政府统筹、条块协作、各部门齐抓共管的专门工作机制,市、区、街道(镇)、社区与各有关部门、单位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统筹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老旧小区改造与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居民自治机制建设、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有机结合,健全动员居民参与机制,结合改造工作同步建立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社区居民委员会配合,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参与的联席会议机制,共同维护改造成果,完善小区长效管理机制,就能让改造后维护更新进入良性轨道,促进城市治理体系的科学系统化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