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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31年未签劳动合同,法援助六旬老人维权

时间:2019-11-13 来源:山东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浏览量:

  

  为进一步提高全省法律援助服务水平,省司法厅于2020年8月至11月联合齐鲁晚报开展了“十佳法律援助案例”评选活动。经过组织推荐、评选发布、群众投票等环节,最终评选出“十佳法律援助案例”和30件“入选案例”。这些案例较好地体现了法律援助机构和案件承办人员扶弱济困、爱岗敬业的奉献精神,他们通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娴熟的办案技巧,彰显公平正义,有效维护了受援人合法权益,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进一步强化法律援助为民服务意识,努力实现“应援尽援、应援优援”,“山东司法”新媒体平台开设专栏对案例进行展播,供大家学习研究借鉴。今天推出“十佳法援案例”第十期:任职31年未签劳动合同,法援助六旬老人维权

  任职31年未签劳动合同,法援助六旬老人维权

  

  承办单位

  枣庄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人员

  山东诺诚律师事务所 马文涛

  “俺在这个岗位上,兢兢业业干了30多年了,没有功劳也有苦劳吧。单位一直没跟俺签订劳动合同,没为俺缴纳过一分钱社保不说,临近退休了也不承认跟俺有劳动关系,太让人寒心了。”枣庄市某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李某伤心地说道。“承认个劳动关系咋就那么难呢?”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也为了被“承认”,李某决心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确认自己与街道办事处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街道任职31年,临近退休仍未签劳动合同

  李某自1986年起在枣庄市某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事处”)工作,服从街道办事处管理,工作岗位受街道办事处调整,工资由街道办事处发放。街道办事处一直没有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李某不属于公务员亦不属于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并且李某自工作以来,街道办事处未为其缴纳各项社保。

  2017年9月5日,李某马上面临退休,为维护其本人合法权益,李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确认李某与街道办事处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李某请求超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后李某诉至法院。

  一审胜诉,法院判决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焦点为李某与街道办事处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综合李某提交的报纸、退休证明、工资卡历史交易明细、党费收据、答复意见书、证人证言等证据,且李某向街道办事处提供劳动,从事街道办事处业务组成部分的工作,接受街道办事处的管理,受街道办事处规章制度的约束,由街道办事处向李某支付工资报酬。双方虽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建立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成立。

  李某提出的内退申请经同意后,街道办事处给其发放部分工资,并未将其辞退,李某也未办理正式退休领取退休金。事实上,街道办事处每月给李某发放工资本身就是对双方劳动关系持续的认可,双方劳动关系并未解除。街道办事处也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李某已经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向街道办事处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因此李某提起劳动仲裁申请的时间就是劳动争议发生的时间,因此李某的诉讼请求未超过仲裁时效。一审法院遂判决李某与街道办事处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二审不服上诉高院,法律为劳动者撑起“保护伞”

  街道办事处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街道办事处不服二审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法院裁定:驳回街道办事处再审申请。

  枣庄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肖红华认为:“临时工是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区别于固定工而言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动法》公布实施以前,临时用工现象是普遍存在的,而李某在内退前在街道办事处已经稳定地工作了20年,所在的工作岗位并不属于临时性的岗位,《劳动法》实施后,临时工概念也不复存在。”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部分工作人员不是依照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则属于劳动法领域的用人单位。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该案中双方自李某入职之日起已经建立起了事实劳动关系。实践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与其工作人员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仍然大量存在,劳动者需要积极拿起法律武器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肖红华说。

  

  

  


原文链接:http://sft.shandong.gov.cn/articles/ch04171/202108/5f0eeea3-42e5-40eb-b5c6-1a9a85bfbc1d.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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