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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四措并举提升地方立法工作质效

时间:2019-11-13 来源:安徽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浏览量:

  阜阳市坚持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着力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有效提升地方立法工作质量和水平,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步伐。

  一是全面加强党对立法工作领导。出台《关于加强行政立法工作的实施意见》,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立法工作全过程。探索重点法规项目“双组长”制,由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分管领导共同担任组长,突出重点领域、地方特色,突出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安排立法时序,增强立法计划的可执行性。严格落实重大立法事项向市委请示报告制度,将贯彻党中央大政方针的部署举措通过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依法落实到位。2021年计划制定《阜阳市养犬管理条例》《阜阳市停车场建设与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和《阜阳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

  二是依法保障政府立法公众参与权。坚持科学民主依法立法,保障政府立法公众参与权,制定全市行政立法基层联系点工作制度,首批建立12个基层立法联系点,围绕基层治理中具体问题专门进行调研,推进立法工作反映民情、体现民意、集中民智,有效拓宽公众和社会参与立法渠道。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权益,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邀请立法相关单位、律师、政协委员、相关公司代表、群众代表等就立法内容进行讨论交流,听取行政相对人和利益相关方意见,切实增强地方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全市立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率达100%。

  三是切实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制定出台《关于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抠细审文件的合理性、规范性、适当性、可操作性等,有效防止文件“带病”出台。2020年以来审查市政府各类涉法性文件307件,做到应审尽审。积极探索开展乡镇街道合法性审核试点工作。市政府第1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开展乡镇(街道)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试点的意见》,对合法性审查机构人员、审查范围和审查机制进一步明确。

  四是严格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动态管理。完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动态管理机制,遵循“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原则,综合运用依职权审查、依申请审查等方式,着重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使立法活动在法定轨道上运行。2020年以来,向省政府、市人大常委会报备市政府规范性文件42件;备案审查各县市区和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103件,发出审查意见函7件。稳步开展涉及优化营商环境、野生动物保护、民法典、行政处罚等领域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专项清理集中清理工作,加强规范性文件动态管理。截至目前,集中清理3件市政府规章、561件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拟废止规范性文件45件、宣布失效109件、部分修改19件。


原文链接:https://sft.ah.gov.cn/zhzx/qmyfzs/558795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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