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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下调房产类继承、遗赠、赠与公证收费标准

时间:2019-11-13 来源:山东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浏览量:

  

  近日,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发布新的山东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自2021年11月1日起,改革公证服务收费办法,大幅调整房产、债权等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扩大收费减免范围。

  一是大幅下调房产类继承、遗赠、赠与公证收费标准。相关公证事项按标的额计费标准平均降幅30%以上;增加按房产面积计价方式和计费标准,当事人可以对照选择较低的计费方式;政策同时明确,单套普通居民房产公证服务费实行1万元封顶,有效解决高房价地区群众公证费用过高问题。

  二是大幅降低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合同标的额50万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由3‰下调为2‰;5000万元以上部分由0.5‰降为0.1‰,平均降幅40%以上,企业公证负担明显减轻。

  三是大幅扩大公证服务收费减免范围。重度残疾人、军烈属、享受低保待遇人员申办的基本公证服务事项,公证服务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60%;与领取抚恤金、工伤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有关的公证事项,证明赡养、抚养、扶养协议的公证事项,公证服务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40%;年龄超过80周岁的自然人首次申请办理遗嘱公证,免收公证服务费;办理不超过5000元的小额继承公证,免收公证服务费,有效保障相关群体获得基本公证服务。

  四是适度扩大公证机构定价自主权。公证机构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出具执行证书、证据保全公证、现场监督公证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允许公证机构依照《山东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规定的基准价,在下浮不超过30%(含)的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目前山东有公证机构160余家。下一步,将继续加快培育良好公证市场环境,鼓励公证机构公平竞争,不断改进提高公证服务质量和效率,通过信息共享、电子平台、“一网通办”等,进一步降低服务成本,更好服务企业发展和群众生活,打造山东公证名片。


原文链接:http://sft.shandong.gov.cn/articles/ch04361/202110/1bf6966a-20e3-4525-958f-3fcb710ef58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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