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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决定书

时间:2019-11-13 来源:天津市司法局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津司违处决字〔2021〕1号

      姓名王某,性别男,身份证号1404************1X,准考证号21129999*****,住址天津港保税区**********。

  经查明:王某在报名参加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将与考试有关的内容打印在准考证背面带进考场。

  以上事实有违纪考生王某、举报考生的询问笔录,监考老师的情况说明及印有考试相关内容的物证材料为证。

      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1号)第六条第(九)项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给予考生王某取消本场考试成绩的处理。

  被处理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或司法部申请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处理机关盖章

  2021年12月28日


原文链接:http://sf.tj.gov.cn/XXGS8259/TZGG8848/202201/t20220124_57870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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