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可继承有助乡村振兴
近日,自然资源部经商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国家保密局、最高人民法院、农业农村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研究,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作出答复,就不动产共有登记、全体业主共有的不动产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等9个问题作出详细论述。其中“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问题”的答复引发社会热议,答复指出: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首先,进一步明晰了宅基地的产权特质。对已长期存在于现实中的宅基地继承问题给出了明确答复,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范围给予了更清晰的划定。
其次,对宅基地的司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现实中,对城镇居民继承宅基地问题的司法实践一直存在不一致的观点,有的执法者从土地管理法角度看,认为宅基地属于村集体,因此认为宅基地只有村民才能继承;有的从继承法角度看,则认为宅基地作为物权的一种,也应当被继承,不应当受限于户籍问题。这次答复将有效解决这些司法实践难题。
再次,将显著提升宅基地利用效率。长期存在的农村空心化问题的本质是宅基地闲置问题,即宅基地低效利用问题。闲置的原因是因为进城落户的居民无法便利地进一步提高宅基地配置效率,这次答复将有效缓解这些矛盾,提升利用效率。
此外,还将为乡村振兴注入动力。“城镇户籍的子女可以继承农村宅基地”将形成“一推一拉”效应,“一推”是指,这一政策出台将使得很多农村居民不必担心宅基地问题而不敢或者不愿在城镇落户,这次可以放心在城镇落户,进一步提高我国的城镇化发展水平;“一拉”是指,这一政策出台将为已经落户城镇的居民返乡创业创造便利机会,将为城市资本与农村宅基地要素结合奠定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