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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把疫情当“商机” 法律绝不姑息

时间:2019-11-13 来源:陕西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浏览量:

  作为商家,赚取利润本无可厚非,但是,若把疫情当“商机”,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不仅严重违背商业伦理,会遭受道德谴责,还可能触碰法律红线,付出沉重代价。

  4月19日,上海市公安局发布一则通报,高某自4月10日起非法租用他人食品经营营业执照在网络平台开店,大量囤积青菜、鸡蛋、鸡、鸭等食品,并大幅抬高价格对外销售,累计销售175余万元,非法获利150余万元,涉嫌非法经营罪,被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无独有偶。3月26日,上海一家百货公司因销售“天价白菜”构成价格欺诈违法行为,被市场监管部门处以50万元的顶格处罚。

  此外,2021年12月份,我省相关部门也公布了西安市大明宫遗址区胜广烟酒副食便利店涉嫌哄抬物价案等多起疫情期间哄抬物价的违法案件,对违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惩处,为社会公众敲响警钟。

  疫情时期,市场稳才能民心安。通过相关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各地对于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妨碍全民抗疫大局、昧心发“疫情财”的经营者,几乎都是“零容忍”——严肃查处,坚决打击!

  “基于市场经济规律,商家合情合理合法涨价,民众都能理解,可在疫情期间哄抬物价,不仅会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还会引发群众的焦虑恐慌情绪,给疫情防控添堵添乱。这种行为是不道德的,也是违法的。”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马云说。

  马云指出,疫情防控期间,经营者哄抬物价可能面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会受到刑事处罚。

  行政处罚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等行为。同时,该法第四十条规定:“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此外,为依法惩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我国还制定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其中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该规定还对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以及行业协会或其他单位存在上述违法情形的情况进行了明确规定。在此基础上,各省市也纷纷结合本地实际,对哄抬价格的具体情形、适用范围、认定标准等作了更细致的规定——去年12月29日,陕西省市场监管局就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的指导意见》。

  刑事处罚方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将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最高可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疫情防控需要全民配合,我们必须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经营者要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诚信经营,绝不能利欲熏心,企图浑水摸鱼,法律对此绝不姑息。同时,广大市民要相信党和政府,保持理智,不助长哄抬物价者的敛财行为,遇到不法行为时积极投诉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原文链接:http://sft.shaanxi.gov.cn/yw/gzdt/5693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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