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八部门:不得隐瞒、欺骗或强迫要求承租人使用“租金贷”。
近日,江苏省南京市房产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 市金融监管局、人行南京营管部、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市委网信办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住房租赁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严禁住房租赁企业等相关主体通过自办金融或与其他机构合作,为租房违规加杠杆提供产品和服务。住房租赁企业等相关主体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隐瞒、欺骗或强迫要求承租人使用“租金贷”。
《通知》指出,在租赁机构租金收付管理方面,施行租赁机构租金银行监管。以代理经租和转租方式开展住房租赁经营活动的住房租赁机构,应在房产管理部门、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指导下,与驻南京的商业银行签订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开立全市唯一的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该账户不得支取现金,不得归集其他性质的资金。
《通知》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等经营主体,收费应明码标价,出具收费清单,列明全部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等内容,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经纪机构不得赚取租金差价、收取续约合同佣金。住房租赁企业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拖欠房屋业主租金,擅自提高承租人租金;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或解约时,除冲抵合同约定的费用外,住房租赁企业应及时退还承租人剩余租金、押金等。
此外,《通知》强调,严禁住房租赁企业等相关主体通过自办金融或与其他机构合作,为租房违规加杠杆提供产品和服务。住房租赁企业等相关主体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隐瞒、欺骗或强迫要求承租人使用“租金贷”。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审慎、规范开展“租金贷”业务,确保业务合规、风险可控、权责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