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对开发商、物业企业、房地产评估机构、经纪机构进行信用评价
近日,针对房地产经纪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较多、民众反映强烈的情况,房地产信用评价主体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三类企业基础上增加了房地产经纪机构,规范经纪机构的经营行为,山西省出台《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对开发商、物业企业、房地产评估机构、经纪机构进行信用评价。
其中,部分评价标准值得关注。例如,对开发企业评价中,如果发生一般质量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扣分严重。对于关注度较高的乱收费问题也予以评价,例如企业违规向购房人收取与商品住房配套的水、电、气、暖安装费用以及不动产登记相关费用的,都属于违法违规行为。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和阻挠相关单位进行通信、充电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阻挠快递、邮递进小区的,都属于违规违法行为。对于房地产估价机构,若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无证经营等),多属于严重失信行为。对于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侵占、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或者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都属于违法违规行为。
在信用评价结果产生后,山西通过建立部门间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施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于被认定为守信联合激励对象的房地产行业信用主体,在政策支持、财政支持、政府采购、融资信贷、媒体推介、荣誉评选等活动中,列为优选对象,向社会宣传,减少或免除日常监督检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可根据企业信用等级和项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监控标准;对于被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房地产行业信用主体,依法暂停企业资质证书评审,依法降低企业信用等级,增加检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向自然资源、行政审批等相关部门发出预警提示,依法对企业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