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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建立行政复议通报制度

时间:2019-11-13 来源:山东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山东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工作,作为体制改革试点省份,较早完成了行政复议体制改革任务。《2022年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建立健全行政复议通报制度,并列入2022年省直重点工作任务公开承诺事项。为持续做好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提升行政复议工作效能,推动整体工作“走在前、开新局”,近日,山东省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印发《山东省行政复议通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全国首个建立行政复议通报制度的省份。

  《办法》共16条,分别对行政复议通报的目的依据、概念范围等内容进行了全面规定。

  一是明确通报目的和原则。《办法》规定通报应当坚持真实客观、公开透明的原则,突出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做到监督有力、预防并重,使行政复议通报成为提升行政复议工作公信力、监督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的有力抓手。

  二是明确通报范围和主体。《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定期将行政复议工作情况向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部门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是行政复议通报工作的责任主体,通报经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受委托的副主任委员签发生效。

  三是明确通报形式和内容。通报分为半年通报、年度通报和重大案件通报。半年通报侧重于案情分析,主要包括行政复议案件基本情况、复议决定履行情况和案件特点等内容。年度通报侧重于整体工作,除包含案情分析外,还包括行政复议工作基本情况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重大案件通报侧重个案、类案等案件,规定5种类型案件必须进行通报,主要包括基本案情、成因分析、采取的工作措施、责任追究等内容,充分发挥重大案件警示和教育作用。

  四是明确通报监督和考评。《办法》规定对于因行政复议被纠错数量较多、不履行或不及时履行纠错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的,以及因重大敏感案件被通报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通报15日内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将通报及其整改落实情况纳入行政复议工作日常监督和考评范围,增强通报的权威性。

  五是明确通报时间和备案。《办法》要求半年通报一般应当在7月底前完成,年度通报一般应当在次年1月底前完成,重大案件通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通报。下级行政复议机构作出通报后,应当将通报内容报上一级行政复议机构备案。

  


原文链接:http://sft.shandong.gov.cn/articles/ch04361/202206/8e545f09-dfeb-429a-955b-b1d54a7b792a.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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