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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事故车被拖走,报警处理反被判刑?

时间:2019-11-13 来源:天津法院网 作者:佚名 浏览量:

  近日,大足法院审理了一起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案件,被告人周某被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

  2022年1月9日3时许,被告人周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大足区龙岗中路行驶时,撞上路沿路灯。

  发生交通事故后,路人帮忙打电话叫拖车拖走事故车辆,当拖车司机杨某准备拖车时,醉醺醺的周某与杨某发生口角,后周某便报警称其车辆被拖走。

  民警在出警过程中发现周某有饮酒驾驶车辆的嫌疑,遂将其带至医院进行静脉血样测试,测试结果为212.7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

  经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周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

  法官提醒:
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案例可谓数不胜数,有行为人被判处危险驾驶罪的,也有行为人发生重大事故致人伤亡而被判处交通肇事罪的,不论何种情形,行为人付出的代价都是惨痛的。“酒后不驾”并非口号,体现在行动上最重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原文链接:https://cq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6/id/674119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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