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嫌前妻学历低,诉求限制探望权?法院判了
嫌弃前妻学历低,担心孩子经常接触后影响其成长,男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限制前妻探望子女,能否支持?近日,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原告无正当理由限制被告的探望权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
綦江男子蔡某与邓某曾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07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于2008年5月生育儿子蔡小某。由于夫妻感情破裂,蔡某与邓某于2013年7月经法院调解离婚,子女蔡小某由蔡某直接抚养,邓某每月支付蔡某子女抚养费200元,至蔡小某年满18岁为止。
离婚后,蔡小某跟随蔡某居住生活。蔡某以前妻邓某学历低、未按时支付抚养费且个人私生活对孩子造成不良影响为由,请求判决邓某探望孩子必须征得其同意,不得离开其视线,且不得将孩子带到邓某新组建的家庭。
庭审中,邓某举示了转账记录、照片等证据,拟证明其按时给付了抚养费,且母子关系较好。
綦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蔡某设置苛刻条件限制邓某探望子女,妨碍了邓某探望子女的正当权利。同时,蔡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邓某存在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形,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蔡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探望权是父母基于对子女的亲权而享有的法定权利。探望权既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关怀子女,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方式,也是最大化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促进子女健康成长的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该案承办法官认为,文化程度高低既不是衡量父母人品和教育子女水平的唯一标准,不能以父母学历标准量化对子女的感情,也不属于“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本案中,蔡某提出的探望子女条件实际上不当地限制了邓某探望子女的法定权利,也妨碍了未成年子女接受母亲关爱的权利,不应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因此,教育子女不是父或者母一方的事情,需要双方共同努力,相互配合。蔡某作为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增进邓某与孩子的母子亲情交流,促进孩子身心健康发展。
原文链接:https://hb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5/id/6676349.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下一篇:劳动争议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