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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之上隐瞒案件事实!4名当事人,每人罚5000!

时间:2019-11-13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近日,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在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对4名当事人隐瞒案件事实的行为进行训诫,并对4名当事人分别予以5000元的处罚。

      事件详情

      孟津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发现,该交通故事中死者王某某没有子女和配偶,本案的4名原告系其兄弟姐妹,在法庭调查中,法官调查死者除了4名原告有无其他近亲属时,4名原告及其代理人均当庭回答没有。

      但是在4名原告办理领取赔偿款手续时,因分配问题出现矛盾,原告王某丙才告知法官,死者还有一位大姐,4名原告起诉时未告知死者的大姐,并且在法官问询中隐瞒了事实。

      隐瞒案件事实!罚!

      4名原告故意隐瞒案件事实,导致该案遗漏当事人,严重妨害了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秩序。为维护法律权威,依法规范当事人诚信诉讼行为,孟津区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遂对4名原告作出训诫,并对4名当事人分别予以罚款5000元的处罚。

      法官提醒

      虚假陈述妨碍审理者,将被依法严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亦要求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如果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作出处罚。通过本案,法官提醒各位诉讼当事人,诚实信用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之一,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当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履行相应义务,若作虚假陈述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公正裁判,法院将会依法予以严厉惩戒。

  

  

  

  


原文链接: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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