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政策法规网!
政策法规网

首页

当前所在:网站首页> 听证会讯 >正文

工人中午喝酒,下午施工摔伤,谁之责?

时间:2019-11-13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工人中午吃饭时喝酒,下午施工过程中摔伤,责任谁来承担?近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作出二审判决。一起来看看责任怎么划分!

      案情回顾

      周某今年34岁,和妻子在禹州市经营着一家彩钢瓦经营部。2021年4月,禹州市某三粉有限公司将公司工程承包给周某,并直接向周某结算工程款。周某承包该项工程后,组织李某等人具体施工。

  2021年5月6日,立夏第二天,天气炎热。当天上午,李某等人在禹州市某三粉有限公司处进行施工作业。中午就餐时,李某饮用啤酒3瓶。下午施工中,李某不慎从二层摔下受伤,住院治疗花费近16万元。其间,周某支付医疗费3.5万元,禹州市某三粉有限公司支付医疗费2万元。为照顾住院的李某,其妹妹被扣发工资13580元。因后续赔偿未能达成一致,李某诉法院。

      法院判决

      结合全案因素考虑,一审法院认定,李某、周某、禹州市某三粉有限公司分别对李某损失承担30%、40%、30%的责任,依法判决周某、禹州市某三粉有限公司分别赔偿李某42979.45元、38484.59元。

      一审宣判后,禹州市某三粉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依法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官说法

      连红举(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员额法官):

  本案中,李某作为成年人,在从事施工作业时,对自身安全未能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对作业中所存在的安全隐患缺乏充分的认识,亦未采取充分的安全保障措施,且在施工前存在饮酒行为,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周某作为涉案工程的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未提供充分的安全保障措施,亦未尽到足够的安全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禹州市某三粉有限公司作为发包方,未提供直接有效证据证明已做到对现场作业人员进出场核查、安全管理、防护、施工资质审查等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原文链接: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0421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政策法规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政策法规网 www.zcfgw.org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69940054,010-80447989,监督电话:17276752290,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huanbaofzxczx@163.com  客服QQ:2834255374 通联QQ:3404733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