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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法院着力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时间:2019-11-13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近年来,湖南法院扎实开展“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专项审判活动,以高质量打击治理成效,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态势,为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去年以来,全省法院共依法判决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关联犯罪案件11315件18429人,其中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407人,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150人,处刑最重者为无期徒刑,共计判处罚金2.3亿余元,判决处置涉案资产5亿余元。

  据介绍,湖南法院将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作为“我为群众办实事”三项专项审判活动之一,成立由党组书记、院长田立文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制定下发了实施方案,要求全省法院坚持依法从严惩处、全链条纵深打击,严格遵守法定办案标准。各中、基层法院迅速行动,成立领导机构并制定工作方案,把专项审判作为重点工作强力推进。

  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湖南高院及时总结分析案件审判工作进展和整体态势,不断推进统一裁判尺度,加强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研究,及时出台适用法律问题的解答,为全省法院办理此类案件提供指引。株洲、湘潭等地中院就涉“两卡”案件法律适用出台专门文件。

  为推动形成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合力,湖南法院加强沟通协调,健全联席会议机制,促进执法办案思想和标准的统一。对办案中发现的行业监管、执法司法等方面的问题,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提出加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建议,促进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有效衔接。

  此外,湖南法院将宣传教育作为案件源头治理的重要工作来抓,着力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组织集中宣判、庭审直播、发布典型案例、开展法律咨询、举办法制讲座、普法进社区以及制作宣传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多种方式,重点推进重点人群和重点区域宣传,积极营造打击、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浓厚氛围,增强群众识骗、防骗、拒骗意识和能力。

  

  2021年以来湖南法院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十起典型案件

  (一)李某等人诈骗、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

  【基本案情】2013年3月,李某、吴某某成立某商贸公司,纠集邹某某、邓某某等数十人(大部分系李某、吴某某亲友)组成诈骗集团,利用电话销售方式冒充北京相关医院、科研机构的医生、教授、专家取得患者信任,逐步引诱患者购买没有疗效的“治疗仪器”、“药品”骗取款项,并在部分患者后续联系时,伺机再次诈骗。邓某某等人还通过网络购买患者个人信息(即患者姓名、电话、地址、病情等内容)交给集团成员实施诈骗。2013年3月至2015年12月11日,以李某为首的诈骗集团共计诈骗9036人次,骗取款项计3565.62715万元。

  2014年12月至2015年10月,李某为获取患者信息,安排范某、万某某与长沙某信息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另案处理)联系,李某某在百度网络上投放免费赠送各类治疗仪广告,吸引患者在网上咨询,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约2.2万余条,以110-120元/条价格出售给本案诈骗集团,收取非法获利2651610元。2015年3月至6月,邓某某与彭某某、封某某(均另案处理)共同设立广告公司,通过在百度、搜狗等网站投放免费赠送各类治疗仪广告,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约7000余条,再以110-120元/条价格出售给本案诈骗集团,非法获利925730元。

  【裁判结果】被告人李某、吴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通过电信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李某、邓某某等人还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使用非法手段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用于诈骗犯罪,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据此,对李某以诈骗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诈骗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邓某某等人十五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

  【典型意义】我国老年人数量不断攀升,社会上针对老年人推销保健品的情况较为常见。本案是以推销假冒保健仪器及保健品为手段实施诈骗的案件。李某等人冒充北京相关医院、科研机构的医生、教授、专家取得患者信任,以治疗糖尿病等疾病为诱饵,利用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通过打电话,逐步引诱患者购买没有疗效的“治疗仪器”、“药品”骗取款项,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且被骗老年人人数众多,分布范围广,社会影响极为恶劣。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对于异常的推销电话不要轻信,应当通过正常渠道购买适合自己的产品。

  (二)陈某等人诈骗、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偷越国(边)境案

  【基本案情】2020年8月,陈某A(另案处理)邀被告人陈某招募人员偷渡到缅甸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招募一人给5000元介绍费,招募人可从参与诈骗的人的业绩中获取相应提成,陈某将这一信息告知黄某、杨某(另案处理),黄某又将这一信息转告了王某某、黎某某,黄某、王某某、黎某某等四人均表示同意去缅甸从事电信网络诈骗。2020年9月6日,陈某帮黎某某、黄某、王某某、杨某四人购买了重庆江北机场至云南澜沧景迈机场的机票。次日,陈某开车将黎某某、黄某等四人送至重庆江北机场,黎某某、黄某等四人乘坐飞机(航班号G52773)到云南澜沧景迈机场后,在没有依法办理有效出入境证件的情况下偷渡至缅甸勐波金牛湖。黄某等人与陈某取得联系后,并告知陈某其在缅甸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情况,陈某A亦与陈某取得了联系,并要求陈某继续招募人员前往缅甸。2020年10月22日,陈某带着张某、王某、吴某某从重庆江北机场坐飞机到丽江三义机场。次日,陈某等四人从丽江三义机场坐飞机到云南沧源佤山机场后,在没有依法办理有效出入境证件的情况下偷渡至缅甸勐波金牛湖。陈某、黄某、王某某、杨某、黎某某等人在缅甸勐波金牛湖的电诈团伙先后接受了电诈培训,在诈骗团伙的统一安排下,黄某、王某某、黎某某等人被编入“亮剑组”,陈某等人被编入“龙吟组”。陈某等人通过社交软件添加女性为好友,谎称成功人士,以引诱被害人在诈骗团伙控制的虚假投资理财平台上投资,然后以拒绝提现的方式实施电信网络诈骗。2020年12月1日左右,陈某等人从缅甸返回国内。2021年3月20日前后,黄某、王某某、黎某某三人陆续从缅甸返回国内,杨某仍在缅甸从事诈骗活动。其间,黎某某骗得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235000元;黄某骗得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51802元、宋某某人民币75000元。陈某因招募他人到缅甸从事电信网络诈骗获得介绍费18000元,从黄某、黎某某等人的诈骗业绩中获得提成127000元,其共计非法获利145000元;黎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34500元;黄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1万余元;王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7300元。

  【裁判结果】被告人陈某、黎某某、黄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陈某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陈某、黎某某、黄某、王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对陈某等人以诈骗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偷越国(边)境罪判处十年六个月至七年一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并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被告人专门招募人员偷渡到缅甸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诈骗团伙经过专门培训后,通过社交软件添加女性为好友,谎称成功人士,以引诱被害人在诈骗团伙控制的虚假投资理财平台上投资,然后以拒绝提现的方式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法院依法对相关被告人以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刑罚,体现反诈打跨的坚定决心。

  (三)林某誉等十人诈骗案

  【基本案情】2020年3月至7月,被告人林某誉、吴某耀、林某旺、吴某财、陈某春、林某童、林某炽、吴某德、王某水、何某灿等人先后纠集在一起,在四川省广安市租赁多处房屋作为窝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骗得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芙蓉区及湖南省怀化市、江苏省无锡市、南通市等地多名被害人的钱款。其中,被告人林某誉提供资金,负责购买、操控网络赌博平台,提供手机、电脑、银行卡、U盾及百合网、陌陌、探探账号等作案工具,支付租房、机票、生活开支等费用;被告人林某誉还与被告人林某旺、吴某财等人一起招募、组织、培训人员;被告人陈某春负责租赁房屋、接送人员等。被告人林某童、吴某德、何某灿、王某水、林某炽及吴某旺、林某榕、林某礼、苏某江、谢某旋(后五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则充当“聊手”负责聊天。上述被告人编造虚假身份,更改手机定位,通过百合网、陌陌、探探等网络社交平台结识被害人后,使用微信等聊天工具以交友为名与被害人交往获取信任,谎称自己是单身离异女性,掌握了网络赌博平台的漏洞,逐步诱骗被害人至被告人控制的网络赌博平台注册充值,购买“广东快乐十分”等彩票进行网络博彩。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先让被害人投注较少金额赢钱提现,再诱骗其不断加大投注,等被害人投注大量资金后,被告人林某誉再操控后台让被害人无法提现,然后以“解冻账户”为幌子诱骗被害人继续投入资金,得手后被告人销毁作案工具,转移窝点,洗钱取款。被告人林某誉、林某旺、吴某财、陈某春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1872681.28元;被告人吴某耀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564035元;被告人林某童、吴某德、何某灿、王某水、林某炽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830276.28元。

  【裁判结果】被告人林某誉、吴某耀、林某旺、吴某财、陈某春、林某童、林某炽、吴某德、王某水、何某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对林某誉等人以诈骗罪判处十一年至四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

  【典型意义】本案被告人在网络上伪装成单身离异女性,以恋爱名义与被害人交友,在获得被害人信任之后诱骗被害人至被告人控制的网络赌博平台注册充值,将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定罪、量刑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最终对被告人判处相应的刑罚,体现了依法从严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要求。

  (四)池某某诈骗案

  【基本案情】2020 年7 月,被害人范某某和其妻子韩某某因涉嫌诈骗罪分别被浙江省公安机关网上追逃和取保候审。2020 年10 月,范某某在菲律宾通过胡某某(在逃)认识被告人池某某,与池某某互加微信好友后开始聊天,池某某自称曾经是江西省赣州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可以摆平解决范某某涉嫌诈骗犯罪的案件。期间,池某某和胡某某共同商议,范某某的钱是诈骗来的,如果骗了他,他也不敢报案,决定以帮助范某某摆平案件为由对其实施诈骗。池某某向被害人范某某编造要帮他解决案件,需要活动经费等各种理由向其要钱。范某某通过自己和委托朋友鲁某某转账38.5 万元至池某某提供的银行卡内,安排妻子韩某某通过支付宝、微信、网银转账16.5万元至池某某提供的银行卡内。池某某分得37 万元、胡某某分得18 万元。

  【裁判结果】被告人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对池某某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

  【典型意义】实践中冒充公检法诈骗的案件,被害人容易上当受骗,诈骗分子往往会通过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从而在诈骗过程中准确说出被害人的基本信息,或向被害人展示虚假公检法网站上发布的假通缉令等,从而使被害人信以为真。有的被害人则因自身涉嫌违法犯罪问题,寄希望于找关系摆平,也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该案提醒广大群众要提高自身法律意识,按法定程序办事,遇到自称是公检法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索要钱财或者要求把钱转到“安全账户”的,做到“不听、不信、不转账”。

  (五)彭某诈骗案

  【基本案情】2021年7月至11月间,被告人彭某以刷单可获取回报为由,诱骗多名被害人在其管理的淘宝网店“百分百数码店”、“只卖正品”及京东网店完成虚假交易的刷单任务,骗取被害人刷单本金人民币共计581777元。彭某以货物低价销售为由,利用被害人的信任,多次骗取被害人货款共计634835元。彭某以骗取刷单本金及货款的方式,先后多次骗取多名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216612元。

  【裁判结果】被告人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彭某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当庭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对彭某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

  【典型意义】刷单一般是指网店通过虚假交易,哄抬交易量或商家信誉的行为,目前已被发展为多种形式,如点赞、做任务、圈粉、加关注、网络兼职等。刷单诈骗惯用手法先是设置诱饵,不法分子打着“轻松”“高薪”“足不出户”等旗号,只要在网上拍下指定的商品并付款就能获得不菲的“佣金”,垫付的钱款会随“佣金”一并返还。不法分子会让受害人看到其他人的兼职收益和付款截图,引诱受害人参与;接着一般会给受害人施以小利,起初受害人开始垫资刷单,不法分子一般会及时返还本金并支付较高的“佣金”,以此取得受害人的信任。受害人尝到了甜头,逐渐放松警惕,此时不法分子再编造“联单未完成”“卡单”“未按规定操作”等各种理由拒绝返还本金与佣金,直至失联。该案也提醒广大群众刷单套路深、务必要当心,对于刷单要坚持“不看、不问、不参与”,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六)刘某、谢某等诈骗案

  【基本案情】2020年3月初,“山哥”(未到案,身份不详)联系被告人刘某,让其带人到缅甸从事诈骗。刘某安排被告人罗某去缅甸查看当地的环境,罗某到缅甸看到“山哥”提供的场所在一处工业园内,将情况告知刘某。2020年3月12日,刘某纠集被告人谢某、郭某、张某、袁某、何某某偷渡到缅甸。在“山哥”的安排下,刘某、谢某、郭某、袁某、张某、何某某、罗某组成一个团队,经“超哥”(未到案,身份不详)培训后,在缅甸果敢某集团工业园内以诱使他人投资外汇为由诈骗钱财。刘某为该团队代理,负责采购诈骗所用的电脑、手机等作案工具及上述设备的故障维护;谢某、郭某、袁某、张某、何某某、罗某六人系业务员,负责在网上寻找被害人并实施诈骗。具体流程是:首先由业务员通过微信、抖音、钉钉等聊天软件加好友,将自己包装成成功人士和对方聊天,取得对方信任后,诱使对方“炒外汇”,让对方在正规火币APP上注册并充值买币,再让对方将币划转到公司控制的“火线资本”APP,公司再将对方的币吞掉并出售变成人民币。2020年4月7日至2020年4月17日期间,谢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丁某某人民币77万余元。2020年7月25日,郭某在时任组长谢某的协助下,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于某某人民币16万余元。被告人袁某某在明知刘某的钱是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其转移。

  【裁判结果】被告人刘某、谢某、郭某、袁某、何某某、罗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上述七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刘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其行为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被告人谢某、郭某、袁某、何某某、张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境,情节严重,上述五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偷越国境罪。被告人袁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对刘某以诈骗罪、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对谢某等人以诈骗罪、偷越国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七个月至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袁某某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本案是典型的“杀猪盘”+“虚假投资”相结合的网络诈骗犯罪,犯罪分子准备好人设和交友套路,获取投资人信任,用骗术诱导投资人将资金从正规的APP转移到其控制的类似APP下达到骗取钱财的目的。法院对七名被告人均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二人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通过严厉的刑事处罚,对犯罪分子形成有力震慑。同时也提醒广大群众在网络交友应提高警惕,不轻信所谓的投资“高收益”、“高回报”,应在国家认可的正规平台开户投资。

  (七)黄某某等人诈骗案

  【基本案情】2019年6月开始,被告人黄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某在网络上购买诈骗剧本、诈骗聊天用的微信号、诈骗用的手机等诈骗工具,并租用福建省漳州市某小区等地作为实施诈骗的工作室。先后招募被告人邹某某、邓某某、胡某某、韩某某、李某某、沈某某及韩某甲(另案处理)、郑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为话务员。由被告人张某某负责工作室的日常管理、对新招募人员进行培训、收集“话术”剧本要求的照片及视频等工作。由被告人邹某某、邓某某、胡某某、韩某某、李某某、沈某某等人负责使用微信与被害人聊天。2019年6月至2020年6月期间,上述被告人按照事先准备的“话术”剧本冒充未婚、单身女性,通过微信将被害人邓某甲、刘某某、雷某某等加为好友的方式,编造生病、被公司领导欺负等理由博取同情,骗取被害人信任,以购买洗衣机、住院检查、做手术为由,共计骗取被害人邓某甲、刘某某、雷某某等人金额共计629 449.88元。2019年11月,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被告人陈某某共同出资购买手机、微信号等,在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某村,通过上述“话术”剧本诈骗的方式,共计骗取被害人金额10 089.32元。

  【裁判结果】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伙同被告人邹某某、李某某、韩某某、沈某某、胡某某、陈某某、邓某某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均已构成诈骗罪。故对黄某某等人以诈骗罪判处十一年至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并退赔被害人损失。

  【典型意义】本案是典型的以网络恋爱交友为名实施诈骗的案件。诈骗团伙在婚恋交友网络等平台物色目标,通过微信添加好友、微信聊天等方式与被害人建立虚假的恋爱关系,博取被害人信任,从而编造各种理由骗取钱财,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网络世界纷繁复杂,网络交友更需谨慎,假网恋、真诈骗并非罕见,这类诈骗以感情为诱饵,迷惑性强,持续时间长,诈骗团伙通常以“公司”模式运作,实现层级化管理,分工配合,为被害人量身定制“甜蜜陷阱”,严重侵害被害人的财产安全,欺骗被害人感情,应当依法严厉打击。该案也提醒广大网友网络虚拟世界真假难辨,切莫沉迷网络恋爱交友,以免“真心”变“伤心”。

  (八)张某某、邹某等人诈骗案

  【基本案情】2018年9月,被告人张某某出资在广州市天河区某地成立轩宇公司,被告人邹某、刘某某等人陆续入职该公司。轩宇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张某某、邹某,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公司设置了管理层、市场部、后勤部等部门,各部门设总监、经理等职位。该公司成员稳定,各部门之间、人员之间分工合作,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形成了诈骗犯罪集团。其诈骗方式如下:(1)由网络技术人员在互联网上投放轩宇公司可以代理拍卖、销售藏品的虚假广告,以此收集想要变卖藏品的被害人的姓名、电话及其持有的藏品特征等信息。(2)后勤部将收集的被害人信息转发至市场部,市场部各部总监再将该信息分发至业务员。(3)业务员通过公司发放的被害人信息,使用统一的“话术”与被害人联系,并虚假介绍公司实力,获取被害人信任;然后要被害人通过微信将藏品图片发送给业务员,以公司能推广藏品并代理高价销售藏品或海外拍卖为由,引诱被害人上门或将藏品邮寄到公司;然后由“鉴定专家”对被害人的藏品进行虚假鉴定。(4)业务员、部门总监、“鉴定专家”、后勤部文案编辑、视频剪辑人员相互配合,诱骗被害人与公司签订所谓的各种服务合同,并以“咨询费”、“鉴定费”、“推广费”、“图录费”的方式骗取钱财。(5)为取得被害人信任,该公司还购买了150家假冒网站(假冒知名网站),在假冒网站上进行虚假推广;录制、剪接一些非真实拍卖的“拍卖场景”视频发给客户,以进一步实施诈骗行为。公司还有专门的客户维护人员,负责处理被害人要求退款、维权“闹事”、报警等事情。(6)当合同到期后,公司便以流拍为由,诱骗被害人续签合同并重新交费推广。 轩宇公司通过上述模式,各部门紧密配合,通过电话、微信、互联网等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设置骗局最终达到诈骗他人财物的目的。2020年5月,张某某又独自出资在广州市天河区某地成立富安公司。富安公司的人员构成与轩宇公司基本一致,仅更换法人代表为被告人彭某,以与轩宇公司相同的手段实施诈骗。自轩宇公司开始运营至2020年7月案发,轩宇公司和富安公司诈骗他人8921215元。

  【裁判结果】被告人张某某、邹某、刘某某、彭某等14人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依法对上述14名被告人以诈骗罪判处十五年至四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当前电信网络诈骗手段不断翻新,本案是涉及藏品销售和拍卖领域,被告人专门成立公司,形成诈骗犯罪集团,各部门、人员分工协作,利用虚假广告、虚假鉴定、虚假网站、虚假拍卖等方式骗取被害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法院依法对主要被告人从严处罚。该案也提醒广大收藏爱好者,在进行藏品销售或拍卖时一定要选择正规的、经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有合法资质的公司或平台,发现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案,及时止损。

  (九)刘某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刘某某于2015年5月开始在中国联通公司某分公司工作,2019年6月起担任该公司某网格组长,并邀被告人刘某元来到该公司任职,成为其下属。此后,刘某某与刘某元违反办理电话卡的流程,在办卡的过程中,以拍照不成功为由,采取重复活体认证、实名认证的方式开卡,后将承载有公民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号码等公民个人信息的电话卡留存出售。刘某某等人以免费办理联通手机卡、送话费并赠送礼物等为由,在多地进行免费送卡活动获取实名认证电话卡,由刘某元负责汇总出售。被告人刘某某、刘某元、孟某、李某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所得共计134085元;其中刘某某参与获利134085元,刘某元参与获利117320元;孟某、李某某参与获利99860元。

  【裁判结果】被告人刘某某、刘某元、孟某、李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情节特别严重,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予依法惩处,对被告人刘某某等人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至三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

  【典型意义】当前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多发的重要原因,人民法院坚持对行业“内鬼”从严打击,体现了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全链条从严打击的要求,坚决斩断犯罪利益链条。

  (十)刘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刘某某为某专修学院在读学生,2021年6月,刘某某在明知上线可能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将其7张银行卡提供给上线,上述银行卡共计接收资金122.9万元,刘某某获利1万元。2021年6月8日至10日,被害人苏某某等人被以网上刷单等方式共计诈骗167.5万元,上述涉案资金中的107 274.62元转入刘某某上述银行账户。2021年6月17日,刘某某接到银行工作人员电话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1年11月25日,刘某某家属代为退缴非法所得10 000元。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某已报名参加2022年湖南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在本案审理期间,刘某某户籍所在地的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向法院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为建议适用社区矫正。

  【裁判结果】被告人刘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获得非法利益而为他人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刘某某在接到银行工作人员电话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及在法庭审理期间均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家属代其退缴全部犯罪所得10 000元,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现处于复读阶段,已报名参加2022年湖南省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其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对其可以教育、挽救、惩戒、警示为主。经刘某某居住地司法行政社区矫正部门调查,如果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不会对所居住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根据刘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刘某某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典型意义】本案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获得非法利益而为他人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已报名参加高考的情况,以教育、挽救为主,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有助于年轻人改过自新,实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该案也提醒在校学生要提高自身法治意识,不能贪图一时之利,随意向他人提供自己的银行卡,避免掉入违法犯罪陷阱。

  

  

  


原文链接:https://hunan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6/id/673489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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