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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高院推进信用卡纠纷诉源治理工作

时间:2019-11-13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湖南法院网讯 6月8日,湖南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近期出台的《关于推进信用卡纠纷诉源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相关工作情况。《实施意见》由湖南高院、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共同制定,旨在建立健全专业高效、有机衔接、便捷利民的信用卡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合理配置信用卡纠纷解决资源,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实施意见》明确了法院、金融管理部门、银行机构和金融纠纷调解组织的职责分工。针对实践中可能出现的信用卡发卡审核把关不严和过度授信的问题,《实施意见》强调要重视源头预防,明确各金融机构作为信用卡纠纷处理第一责任人,银行机构要规范信用卡发卡业务,对具备调解基础的信用卡纠纷,实现“能调尽调”,及时高效在诉讼外化解信用卡纠纷。

  《实施意见》要求,全省各级法院要将信用卡纠纷诉源治理工作与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深度结合,在诉讼服务中心积极引入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及调解员,设立金融纠纷调解室,加强诉讼与调解等非诉讼解纷方式之间的有效衔接,推动形成信用卡纠纷一站式解纷模式。要加强与金融管理部门、银行机构的协作配合,在纠纷较多、较集中的地点区域,采取单独设立或联合入驻方式,设立信用卡(金融)纠纷诉源治理工作站点。要积极推进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应用,做好信用卡纠纷在线委派委托调解、音视频调解、在线申请司法确认等工作,全面提升纠纷化解质效,实现信用卡纠纷线上“一站式”化解。推动在湖南金融中心所在地成立湖南省金融纠纷调解中心,对包含信用卡纠纷在内的金融纠纷,提供“投诉督办+诉前调解+立案速裁”有机衔接的一站式服务。

  《实施意见》进一步规范了信用卡纠纷委派、委托调解及司法确认衔接工作流程。对于具备调解基础的案件,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按照自愿合法原则,采取立案前委派、立案后委托、诉中邀请等方式引导当事人通过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解决纠纷。人民法院收到纠纷调解结果后,应当根据规定及时登记立案或者恢复审理。经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调解员和金融纠纷调解组织签字盖章后,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其效力。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委派调解的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经人民法院确认有效的具有明确给付主体和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原文链接:https://hunan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6/id/672990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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