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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对公账户 男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获刑二年

时间:2019-11-13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件。一审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荣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同时追缴违法所得一千五百元。

  2021年4月,荣某因缺钱看到了一个贷款广告,遂联系对方刘某,刘某称办理一套营业执照业务可获利1500元,荣某表示同意。在明知上线可能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荣某仍提供自己的身份证件并配合上线办理了名为“广州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某公司)的营业执照,后又配合以该营业执照在中国银行办理了对公账户,还办理了上海某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荣某将办理的营业执照、中国银行对公账户、上海某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出售给刘某,从中获利1500元。经审查,荣某公司的对公账户提供支付结算金额有5500多万元,涉嫌多起电信诈骗案,其中被害人陈某被人以交友诱骗投资的方式被诈骗165万元,其中多笔被骗资金转入一级账户后,又转入荣某公司的账户内。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荣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原文链接:https://hunan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6/id/676529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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