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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嚼食槟榔时一颗石子导致牙齿缺失,法院这么判......

时间:2019-11-13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湖南法院网讯 韶山一男子在超市购得某品牌槟榔一包因槟榔中有石子导致男子在嚼食槟榔时牙齿断裂出血与生产者协商未果看法院怎么说!

  近日,韶山市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尘埃落定,二审判决维持了韶山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

  基本案情:2018年11月韶山市民唐某某在一便利店购得某槟榔生产厂家的槟榔一包,在店内当场嚼食时,反映槟榔内有小石子,致唐某某其中一颗牙齿的部分牙冠缺失。

  经司法鉴定,包括后续治疗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22103元,唐某某向韶山市消费者协会投诉调处未果,于2020年11月诉至法院。

  经审理查明:因唐某某、销售商和生产厂家没有及时固定证据,致使本案经过了一、二审各两次的艰难审理,在法院第二次审理时办案法官进行了细致认真地调查,综合众多的证据,最终认定生产厂家对唐某某的损失负有责任。

  同时查明并认定唐某某本身牙齿有病,对损失应自负一定责任。

  法院最终判令某槟榔生产厂家部分赔偿唐某某的经济损失22103元和及该损失三倍的赔偿金66309元中的61888元。

  法官说法:为保护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我国法律有相应的详细规定,作为食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均应负担起保障食品安全的责任,否则除要赔偿受害人的直接损失外,还应承担直接损失金额的三倍赔偿金,消费者为厘清事实和相关方的责任,应及时保存相关证据和向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原文链接:https://hunan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5/id/671442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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