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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中院:投资虚拟货币引发纠纷 法院线上完成调解

时间:2019-11-13 来源: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安徽法院网讯 2018年1月8号,市民李某通过手机向江西省赣州市市民卢某一次性转账25万元,还款期限到期后,李某多次向卢某讨要这笔钱,却一直没有结果,李某随后向贵池区人民法院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5万元及其利息,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对于贵池区人民法院一审做出的判决,被告卢某不服,上诉到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二审过程中提供了双方微信来往记录,证明双方是委托理财关系。

  原告认为,通过手机向被告一次性转账25万元是委托被告替其购买虚拟货币,用于投资交易,他的投资亏损,应该由被告来承担责任,所以以民间借贷的方式主张被告来承担他的投资损失,但是被告认为既然是投资都存在风险,被告不应当承担原告的财产损失。

  由于双方各执一词,加上疫情防控等原因,市中级人民法院采取线上法庭的方式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了一份调解协议。

  通过调解,被告同意承担原告25万元一半的损失,即12.5万元,该款从2022年4月份起分12期偿还原告。

  法官提醒: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这一文件明确地否定了虚拟代币的货币属性,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这种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当事人如果委托理财的是这些虚拟代币,很有可能就是一种代币发行的融资活动,如果允许这种交易行为或者委托交易行为,将会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在法律上,无论这种代币交易行为,还是委托交易行为,都应该被认定为是一种无效的法律行为,所以说这种虚拟代币的理财行为,会有巨大的风险,一旦产生纠纷,可能会造成较大的财产损失。投资需谨慎,我们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在理财时要选择合法正规的理财产品,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原文链接:http://ah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6/id/676596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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