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拖欠两年 法院调解当场付清
时间:2019-11-13
来源: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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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金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在法官的努力调解下,被告当场付清了所有欠款并承担了诉讼费用。
原告黎某于2017年承包建设被告徐某及戴某合伙的某工程,于2017年12月底完工,工程款合计627109.01元。两被告陆陆续续给付工程款53万元,尚欠97109.01元未付。原告黎某多次打电话问被告催要工程款,被告一直以自己也未拿到钱为由未支付。原告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欠款97109.01元并支付利息18741元。
案件受理后,看到原告提供了两被告出具的欠条,承办法官多次联系两被告,两被告对拖欠的工程款金额无异议,但以自己目前也未从他人处结到款项为由,要求延迟付款。承办法官向被告释明被告与他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是被告不向原告支付欠款的合法理由,若被告不主动履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将产生其他相应费用及利息,且对两被告的其他权利也会产生影响。同时承办法官找到原告,告知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8741元的利息,原告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在承办法官多次调解下,2022年2月23日上午9时,原、被告在法院签订调解协议书,被告当场向原告付清欠款97109.01元并承担了案件受理费。
原文链接:https://jx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3/id/659180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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