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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情兼顾促调解 当场履行解民忧

时间:2019-11-13 来源: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近日,渝水区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被告当场履行了付款义务,双方均对法院的工作表示感谢。

  

  2021年2月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店面租赁协议》,约定被告承租原告的商铺用于经营,租赁期为2021年3月至2030年2月。之后,原告将商铺钥匙交予被告,被告着手装修后发现商铺厕所存在污水反流问题,且被多人告知无法通过改造从根本上解决该问题,因被告多次与原告协商无果,故停止装修并于2021年8月将钥匙置于商铺内后离场。因被告自合同签订后一直未支付租金,原告遂向渝水区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租金33066.6元。

  

  

  

  庭审中,被告认为案涉合同自其将钥匙置于店铺内时即解除,原告则认为案涉合同仍在继续履行,双方对厕所问题、合同解除时间问题、押金返还问题一直争执不下,原告甚至当庭表示不同意调解。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迅速采取“背靠背”调解方式,一方面从情理上引导原告换位思考,指出厕所污水反流问题确实会影响到租赁物的使用,并且指出被告并未实际使用租赁物,其自身已经存在装修、租金等损失,另一方面从法理上对被告析法明理,告知被告解除合同应当向房东明确提出,并且作为承租方应主动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其直接将钥匙置于商铺内的行为欠妥。

  

  经过几轮调解,原、被告一致同意被告向原告支付2万元租金的调解意见,被告当庭向原告支付了该笔款项,原告当即出具收条并申请撤诉,该案最终得到圆满解决。

  


原文链接:https://jx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3/id/658961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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