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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执行背后的责任与担当

时间:2019-11-13 来源: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法院文化是法院干警在长期的审判、执行中形成的一种价值观念和精神追求,案件审判、执行难度越大越能体现法院的责任与担当。对逃避执行的行为不予惩戒,不足以正法纪。被执行人有意逃避执行,执行法院不能束手无策也不能无所作为,而应积极争取党委政法委的支持、争取公安机关的支持,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在查人找物上的优势,形成打击老赖的联动机制、畅通公安机关协助查人找物的通道,采取切实可行手段,破解执行难题、兑现判决承诺。

  周某与邓某、上饶市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被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被执行人有可能在上饶市信州区某小区居住的线索,法院两名执行人员到该住址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但未通知当地法院协助。恰巧被执行人邓某在家,执行人员要求邓某配合执行,但案外人阻碍执行,导致被执行人邓某逃脱现场。本院电话传唤邓某到信州区法院,邓某拒不到案。2019年11月,本院又一次组织警力到被执行人邓某住所地查找其下落,邓某已不在该处居住,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到邓某开设的商铺查找其下落亦未果,遂返。被执行人下落不准确导致无功而返。2020年11月,本院向上饶市公安局发送协助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函,在公安机关前期信息摸排确定被执行人准确下落后,本院再次组织警力在当地公安机关的配合下,终于在上饶市信州区某小区将藏匿在此的邓某抓获并送拘留所拘留。后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支付17万执行款全案了结。被执行人家属代邓某支付了执行款17万元后,法院提前解除了对邓某的拘留,至此全案执结。但案件执行给人感触良多。

  一、三赴异地执行,动真碰硬体现人民法院责任担当。法院文化是法院干警在长期的审判、执行中形成的一种价值观念和精神追求,法院执行文化是法院文化在执行中的积淀,是法院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执行文化或者说执行理念代表执行部门的基本价值取向,这个部门的工作方式、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就是法院执行文化的具体表现形式。执行部门追求工作的最高境界为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注重执行方式的灵活、多样,根本目的是化解矛盾纠纷、兑现判决承诺。众所周知,人生有三大境界,分别是昨夜西风凋碧树,独上高楼,望尽天涯路;衣带渐宽终不悔,为伊消得人憔悴;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执行工作具体到案件办理的难易程度也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案件有足够财产可供执行并结案,包括保全到位、执行过程中查冻足额财产供执行、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等。这类属于简易案件,尤如高尔夫运动中的小鸟球,一杆进洞,案结事了。第二层案件是有部分财产供执行、采取一些失信限高、能找到被执行人采取传唤、拘传、拘留等强制手段的开展执行工作的案件。执行这类案件犹如猎人打猎,既要斗智又要斗勇,常用的执行办法是引蛇出洞即电话传唤被执行人到法院、打草惊蛇即上门送传票或拘传票将被执行人带到法院、直捣黄龙即直接上门以拘留手续将被执行人带到法院甚至移送执行拘留。一般地,被执行人被带到法院后,经做工作能够较为顺利地开展执行工作甚至履行完毕。第三层案件是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转移隐匿财产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对其采取传唤、拘传、拘留,执行工作难以展开、执行措施难以采取;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的,需要做大量的专项调查工作,寻找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的蛛丝马迹,很多时候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是羚羊挂角无迹可寻”,作为执行人员则要“于无声处听惊雷”,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转移隐匿财产的证据以推进案件执行工作。

  本案即属于执行案件中的第三层。案件属于缺席判决,重要的是被执行人经常居住地在外地且下落不明,自然地我们对当地的环境不熟悉,查人找物困难重重,这就为执行工作带来较大阻力。被执行人认为与执行法院两地相隔三小时车程240公里,法院从南昌到上饶信州区执行公务不够便捷,而且出警难度大、司法成本高,据于这些考虑,其有可能作出执行法院出警异地执行的可能性不大的判断。2018年11月,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被执行人有可能在上饶市信州区某小区居住的线索,法院两名执行人员到该住址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但未通知当地法院协助。恰巧被执行人邓某在家,执行人员要求邓某配合执行,但案外人干扰执行,导致被执行人邓某逃离现场。本院电话传唤邓某到信州区法院未果。执行法院这时候有两个选择一个是放弃另外一个就是坚持执行到底。鉴于被执行人逃离执行现场且在执行法院传唤其到信州区法院置之不理的恶劣行径,为了打击其抗拒执行的嚣张气焰,执行法院选择了坚持执行到底。2019年11月,法院组织9名干警二赴信州执行并商请当地法院协助,经过一天一夜的蹲守及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行踪,既然固守无果,只好就此收兵回昌。执行未果,干警们出现了消极、颓丧的情绪,不少人都表示这种案件就放弃算了,而且已经出警两次,对申请人也有了交代。但是放弃是懦弱、不负责任的表现,这样的执行结果让执行人员灰头土脸,执行法院在群众中的威信受损,更是让申请人对执行工作产生深深的怀疑甚至不信任。

  在哪里跌倒就要在哪里站起来,决不能让老赖逍遥法外。老赖过得舒服就是我们的耻辱。执行法院没有偃旗息鼓而是重振旗鼓。组织干警召开会议,认真分析两次出警执行失败的原因,归根结底就是准备不足。古语说的好“:知己知彼,百战不殆”,不打无准备之仗。第一次是警力不足、对赴异地执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认识不足,同时也没有申请当地法院协助,造成被执行人逃脱。随后被执行人搬离原居住地址,给后来的执行造成不便。第二次出警虽然警力充分,也申请了当地法院协助,但未能准确掌握被执行人的行踪,对狡猾的被执行人认识不足,警力再多也无从着力。在深刻总结了前两次失败的原因后,得出一个结论那就是破解本案的关键在于准确掌握被执行人的行踪再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实际上是做好情报工作,而只有公安机关擅长此道。为此,该院向上饶市公安机关函请查找被执行人下落,经多方沟通上饶市公安机关接受了该函请。于是法院与公安联手“猎狐”、抓捕老赖的行动开始。经过公安大量的信息研判以及社区民警的走访,终于确定被执行人的准确下落。得到这个反馈信息,执行法院与公安机关一起严密部署抓捕方案,确定行动时间为被执行人出门上班的时间。在警力部署到位后,于2020年11月某日早晨将被执行人抓捕归案,随后在当地公安机关的大力协助下送拘留所执行拘留。

  二、克服疫情影响,实施拘留凸显法律权威。2020年是一个特殊的年份,这一年新冠疫情影响了生活的方方面面,当然也影响执行工作的开展,具体体现在影响搜查、拘传、拘留这些接触性的强制措的采取。执行工作真是难,难在既要做好疫情防控又要提高执行质效。难,才能体现担当;难,才能有所作为。上半年受疫情影响工作放慢了脚步,下半年疫情基本稳定后,克服困难恢复正常执行工作。说总是比做容易。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前,要送被执行人做体检,疫情期间还要做核酸检测。2020年那个时候核酸检测结果时间是八个小时,意味着我们从抓到被执行人起到体检结果全部正常并送进拘留所至少需要12个小时,而非疫情期间拘留一个人的时间大概是3-4个小时。但是执行干警没有抱怨而是坚守,坚守这非一般的12个小时同样体现的是一种担当。干警中午吃盒饭、晚上十点半吃快餐,当然还不至于风餐露宿。虽然已疲惫不堪倒还能苦中作乐,被执行人送拘留所执行拘留后返程路上收音机里应景地播出了《打靶归来》。众所周知,逃避执行,严重侵害申请人的权益,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破坏了社会诚信制度。对这种行为不予惩戒,不足以正法纪。被执行人有意逃避执行,执行法院不能束手无策也不能无所作为。古语说得好,犯我中华者,虽远必诛。同样,拒不执行者,虽远必拘。固然疫情期间、异地执行困难重重,但在党领导下的政法机关通力协作,所有难题总能迎刃而解。

  三、形成联动机制,执行协作成为破局关键。法院执行工作从来就不是单打独斗,而是党委政法委领导下的人民法院在公安、住建、国土、房管、税务、金融等机关的协助下得以有序开展。查人找物一直是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上的一块短板,很大程度上影响案件执行的开展,而公安机关因其职业特点在查人找物上有先天的优势。本案的执行过程中,摆在执行法院面前的是难以查找被执行人下落的局面,如何破局?为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维护法律尊严、司法权威和社会稳定,早在2008年,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公安厅两部门根据中央政法委《关于完善执行工作机制 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的意见》(政法[2007]37号)文件的精神,联合发文《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公安机关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赣高法[2008]158号),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向公安机关出具协助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函,提请公安机关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其中就有人民法院在作出司法拘留决定后,被拘留人潜逃的可以提请公安机关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根据本案的被执行人在法院作出拘留决定后潜逃的事实,本院向上饶市公安机关出具协助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函,商请公安机关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在协助找人有依据、被执行人潜逃是事实的情况下,公安机关着手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公安机关通过情报中心的信息研判、行动轨迹的分析、辖区民警的实地走访、社区干部的摸排确认,耗费了大量的警力、精力的情况下,终于锁定被执行人的下落而实施拘留。正是在党委政法委领导下的政法机关通力协作,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才得以顺利开展。公安机关的大力协助在本案执行中功不可没。现今,法院与公安各自的主责主业不同,在查人找物这一方面衔接不够顺畅,打通这一关节的重点还在于积极争取党委政法委的支持、争取公安机关的支持,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在查人找物上的优势,形成打击老赖的联动机制、畅通公安机关协助查人找物的通道,破解执行难题。

  四、兑现判决承诺,执毕案件彰显公平正义。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要在实施中体现它的价值与生命力。在执行阶段是兑现判决的阶段,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作为司法者,我们理应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我们有责任有义务采取切实可行手段,兑现判决承诺,不能让判决成为一纸空文,不能让法徽蒙灰,不能让法律权威受到挑战。念念不忘,必有回响。为了实现申请人胜诉判决的权益、维护司法权威,该院历时三年、先后三次出动警力30人次、警车2辆、耗费司法经费数万元,在上饶市公安机关的大力协助下,将有意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送拘留所执行拘留。但被执行人仍然心存侥幸、负隅顽抗,认为法院司法拘留十五天就可以释放,仍然拒不履行义务。而法院已经掌握被执行人在收到法院报告财产令后未申报财产的事实,决定继续对其采取司法拘留十五天的强制措施。在接到法院二次拘留的决定书后,被执行人的心理防线彻底崩溃并通过家属与向法院提出还款意愿。法院顺势而为,一方面组织双方调解,告知申请人被执行人的经济状况以及案件的执行难度,另一方面继续对被执行人及其家属施加压力,经过不懈努力,促使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并由被执行人的家属为邓某筹措执行案款17万元结案。本案中,法院用好用足强制措施,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对被执行人采取措施,极大地打击了被执行人抗拒执行的嚣张气焰、摧毁了其远离执行法院可逃避执行的侥幸心理,维护了法院司法权威、提升了司法公信力。“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当然,在执行工作的路上,我们需要做的还很多。

  


原文链接:https://jx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2/id/654784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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