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刑230余万元,一分都不能少!
时间:2019-11-13
来源: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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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刑230余万元,一分都不能少!
9月10日,岑巩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成功将一起刑事案件财产刑执行完毕,共计执行到位金额2327924.45元。
2020年底,被告人陈某某因犯行贿罪、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50万元,责令退还受害单位黎平县某局827924.45元。该案涉财产刑移送立案执行后,岑巩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依法采取各项强制执行措施,因陈某某尚在监狱服刑,执行人员又立即联系陈某某家属,向其释法明理,并安排启动评估拍卖陈某某名下车辆、房屋。迫于执行压力,家属代陈某某向本院缴纳涉案案款。岑巩县人民法院已按法律程序将罚金150万元上缴国库,其余部分退还受害单位黎平县某局。至此,2327924.45元的财产刑案件全部执行完毕。
小编在此向各位公众科普一下:刑事审判中,对于犯罪分子的刑事处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虽已被判处有期徒刑并送监狱服刑,但该案判决的附加刑即罚金和责令退还被害人(单位)的财产,也需要一并执行。
生效的法律文书岂容漠视!让我们一起来学习相关的法律条文规定吧。
《中华人民法院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三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原文链接:http://www.guizhoucourt.gov.cn/jbjjzxn/234623.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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