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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你与毒品的距离,只隔着一根香烟或一瓶饮料!

时间:2019-11-13 来源: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说起毒品,大家首先想到的是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马菲等常见的毒品种类,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出现各种新型毒品,它们以“娜塔莎”“雅典娜”等种种讨喜的名字,“香烟”“茶叶”“小树枝”等迷惑的形态不知不觉地出现在酒吧、歌舞厅等娱乐场所,等待着那些缺少认知而放松警惕的人,一旦沾染,便如落入万丈深渊。

  近日,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涉及新型合成类毒品的案件。

  

  基本案情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某某于2021年9月9日,在家中向李某某贩卖毒品可疑物“马伯伦手卷烟香草味”烟丝一袋(净重6.17克)。李某某离开时被民警抓获,现场查获上述购买所得烟丝一袋,随后被告人在其家中被抓获,并查获毒品可疑物“烟丝”三袋(分别净重51.68克、72.66克、9.87克)及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之后民警发现还有其他人微信联系被告人欲向其购买毒品,在被告人的配合下,民警抓获前来购买毒品可疑物“烟丝”的违法人员何某某、陈某某,并当场缴获毒品可疑物“烟丝”一袋(净重1.95克)。

  经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烟丝五袋中均检出3,3-二甲基-2-[1-(5-氟戊基)吲唑-3-甲酰氨基]丁酸甲酯(英文简称:5F-ADB)成分,属于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其中贩卖给李某某的烟丝中毒品5F-ADB含量为0.37%、被告人家中查获的烟丝中毒品5F-ADB含量分别为0.39%、0.32%、0.34%、 何某某、陈某某的烟丝中毒品5F-ADB含量为0.26%。

  另查,案发当日被告人配合公安机关抓获另案犯罪嫌疑人杨某某,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侦查。

  

  庭审判决

  本案经合议庭合议认为,被告人明知是毒品且贩卖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共计净重142.33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判处:

  被告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人民币2000元。毒品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净重142.33克、作案工具手机依法予以没收。

  本案中被告人贩卖的毒品是一种新型的毒品,属于合成大麻素类物质的一种,该类毒品多以香料、花瓣、烟草、电子烟油等形式出现。合成大麻素物质同传统大麻的主要成分区别为来源不同,传统大麻的活性成分源于大麻的四氢大麻酚,而合成类大麻素是类似于天然大麻素的人工合成物质。

  据专家介绍,合成大麻素的精神活性是普通大麻素的四至五倍,有的甚至是几十倍、上百倍,且目前尚未发现可临床使用的药品。本案中的毒品,根据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3种合成大麻素依赖性折算表》通知的规定,该合成大麻素3,3-二甲基-2-[1-(5-氟戊基)吲唑-3-甲酰氨基]丁酸甲酯(英文简称:5F-ADB) 1克相当于海洛因14克,这就意味着同样剂量下该合成大麻的毒性、成瘾性相比与常规类毒品效果更猛烈、速度更快,吸食者在吸食后会出现头晕、呕吐、精神恍惚等反应,长期吸食导致心血管系统疾病以及精神错乱,从而引发毒驾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等犯罪,过量吸食会出现休克、窒息甚至猝死等情形。

  

  法官提醒

  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做到“四不”,不要独自进入娱乐场所;在娱乐场所不要饮用陌生人传递过的酒杯及杯中的酒水;不要食用来路不明的零食、饮料;不要吸食陌生人传递的香烟。同时,发现他人涉嫌持有毒品、向他人提供毒品、吸食毒品及胁迫、欺骗医务工作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行为,应立即报警,由公安机关对上述行为作出严肃处理。

  珍爱生命,远离毒品。遵纪守法,莫让亲人垂泪;谨言慎行,莫入冰冷铁窗。

  


原文链接:https://yn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3/id/655447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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