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态】芒市法院审结涉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件
近日,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人民法院审结5起涉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件,依法裁定德宏州林业和草原局与段某等33人于2021年11月9日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有效。
案情回顾
2021年5月间,段某等33人因违法占用林地毁坏芒市“拱岗”省级公益林地,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涉及林地面积118.77亩。确定生态损害事实后,由赔偿权利人德宏州人民政府指定德宏州林业和草原局对该案启动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2021年11月9日,德宏州林业和草原局与段某等33人进行磋商并达成协议,并于2021年12月9日共同向芒市人民法院申请进行司法确认。
芒市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合议庭前往实地进行查看,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对协议内容进行了审查,为体现公平、公正,在审查时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芒市人民检察院参加。芒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司法确认的法定条件,应当确认该协议有效。经审理,现已裁定送达双方当事人司法确认书。
法官提示
2017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规定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人,除依法追究刑事或行政责任外,还要追索因其行为导致的损害调查、鉴定评估、清污处置、生态修复等民事赔偿责任,以树立“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鲜明导向,有效维护公共利益。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第七章专门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内容,从实体法角度确立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芒市人民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生态发展理念,创新完善生态环境审判工作机制,不断提升环境资源审判水平,为夯实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最后一道屏障。
原文链接:https://yn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2/id/652457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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