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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划重点!云南高院出台营造一流营商环境《十六条措施》

时间:2019-11-13 来源: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3月2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服务和保障营造一流营商环境的十六条措施》,以下简称《十六条措施》,充分发挥云南法院审判职能作用,着力优化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云南全省高质量发展。

  《十六条措施》将服务和保障一流营商环境作为云南全省各级法院“一把手”工程,探索建立法院干警与民营企业交往正、负面清单制度,推动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措施内容涵盖刑事、民商事、行政等多个领域,贯穿立案、审判、执行全流程,突出沟通联系,深化数助决策,立足“法治化”大力营造一流营商环境。

  《十六条措施》立足严惩破坏营商环境犯罪、加大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保护市场主体创新行为、妥善化解合同纠纷等方面推出举措,依法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全力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

  《十六条措施》倡导保护市场主体创新行为,服务创新型云南建设,加强对云南省高原特色农业、服务业、生物研发、数字产业、科技开发等领域知识产权保护。

  《十六条措施》充分发挥昆明环境资源法庭职能作用,维护市场主体环境资源权益,健全完善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机制。妥善审理因经济结构和能源政策调整、产能过剩引发的企业改制等案件和涉绿色金融、碳排放权交易、环境服务与治理合同等新类型案件,推广创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措施,规范引导市场主体对生态环境资源的合法合理使用。

  《十六条措施》全面、依法、平等保护产权,完善破产企业识别机制,及时甄别具有拯救价值和可能性的困境企业,依法导入重整、和解等程序,促进困境企业拯救再生。建立健全府院协调解决破产疑难复杂问题工作机制,促进“僵尸企业”市场出清,积极参与房地产“烂尾楼”整治。

  《十六条措施》严惩破坏营商环境犯罪,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切实保护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妥善审理涉产权案件,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认定为刑事犯罪。

  在机制创新方面,《十六条措施》推动云南全省三级法院与同级工商联的常态化沟通联系,积极构建“法院+工商联”一站式诉讼服务和多元解纷新格局,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制度建设,加强依法营商宣传引导,依托全省法院司法大数据、本省“社会治理司法指数”,建立案件分析、热点分析机制,为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决策提供依据,为相关行业、市场主体提供风险预警。

  

  《十六条措施》亮点内容

  

  严惩破坏营商环境犯罪

  ● 依法惩治涉枪涉爆、盗抢骗、黄赌毒、食药环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犯罪

  ● 电信网络诈骗、网络传销、网络套路贷等新型犯罪

  ● 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严厉打击欺行霸市、收“保护费”、强买强卖、非法放贷、恶意阻工、暴力讨债等涉黑涉恶犯罪

  ● 切实保护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从严从快审判由经济纠纷引发的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绑架等刑事案件

  

  加大产权司法保护力度

  ● 妥善审理涉产权案件,严格区分市场主体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参与兼并重组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合法财产与违法所得、企业法人财产与个人财产等界限,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认定为刑事犯罪

  ● 健全完善产权冤错案件纠错机制

  

  保护市场主体创新行为

  ● 加强对我省高原特色农业、服务业、生物研发、数字产业、科技开发等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对重复侵权及其他严重侵权行为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

  ● 加强著作权审判,依法审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案件

  ● 妥善处理互联网文化创作传播相关著作权保护新问题

  ● 对滥用地理标志恶意诉讼的,依法不予支持

  ● 扎实推进知识产权案件跨区域管辖及“三合一”审理

  ● 共建共享知识产权专家人才库,探索引入技术调查官制度

  

  妥善化解合同纠纷

  ● 严格认定合同性质、效力、可撤销、可解除等情形

  ● 依法审理买卖、租赁、承揽、施工、运输、餐饮、旅游等合同纠纷

  ● 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生效的合同,允许当事人在判决前补办批准等手续

  ● 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义务,或者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等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强化合同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追究

  

  依法办理破产案件

  ● 完善破产企业识别机制,依法导入重整、和解等程序,促进困境企业拯救再生

  ● 依法将符合破产条件的执行不能案件转入破产程序,促进“僵尸企业”市场出清

  ● 对于债务关系简单、资产规模不大、无风险隐患的小微企业破产案件,探索适用简易破产程序审理

  ● 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行为

  ● 建立健全府院协调解决破产疑难复杂问题工作机制,积极参与房地产“烂尾楼”整治

  

  助力缓解市场主体融资贵融资难问题

  ● 完善“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依法否定规避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合同条款,对变相高息等超出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利息部分不予支持

  ● 依法保护合法民间借贷和企业融资行为

  ● 支持金融机构创新服务市场主体的行为,除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情形外,依法予以保护

  

  维护市场主体环境资源权益

  ● 充分发挥昆明环境资源法庭职能作用,健全完善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机制

  ● 妥善审理因经济结构和能源政策调整、产能过剩引发的企业改制等案件和涉绿色金融、碳排放权交易、环境服务与治理合同等新类型案件

  ● 推广创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措施

  

  实质化解行政争议

  ● 依法监督、支持行政主体履行法定职责,不断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生效裁判文书履行率

  ● 对政府违反行政协议,特别是仅因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原因违约、毁约的,依法支持市场主体的合理诉求

  ● 对确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改变政府允诺的,依法判令补偿企业财产损失

  ● 推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府院联动”,妥善解决因土地征收征用、拆迁安置补偿等引发的行政案件

  

  高效处理涉外商事纠纷

  ● 加强自贸试验区诉讼服务中心和多元解纷中心建设

  ● 加强口岸法庭、国门诉讼服务站、国门调解室等驻边审判、调解机构建设

  ● 大力推动涉外涉边涉侨纠纷多元化解

  

  努力实现企业胜诉权益

  ● 通过合理确定保全担保数额,引入保全责任险担保等方式,降低企业保全成本,保障实现胜诉债权

  ● 禁止超标的、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慎用保全、查封、冻结、扣押、拘留等措施

  ● 严格执行最高法院“十个必须”和省高院执行案款管理“三个一律不得”要求,及时发放涉企执行到位案款

  ● 对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或申请人滥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及时恢复企业家信用

  

  打击虚假诉讼行为

  ● 严厉惩处通过虚假诉讼、恶意诉讼阻碍市场主体正常经营发展的违法行为

  ● 重点关注、严格审查民间借贷、买卖、股权转让、建设工程施工、债权转让、追偿权、公司分立合并破产、以物抵债、案外人执行异议等虚假诉讼易发领域纠纷案件

  ● 发现虚假诉讼涉嫌犯罪的,依法及时将相关材料移送刑事侦查机关

  

  建立健全与工商联的沟通联系机制

  ● 推动全省三级法院与同级工商联的常态化沟通联系

  ● 依法及时通报办理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司法诉求情况

  ● 积极构建“法院+工商联”一站式诉讼服务和多元解纷新格局

  

  提高涉企案件审判质效

  ● 深化一站式建设,对涉企纠纷案件快立、快审、快结、快执

  ● 全面推进无纸化办案,压缩立案登记、诉调对接、委托司法鉴定等各环节周转时间

  ● 严格审限延长、扣除、中止等情形的审批,不断提高法定审限内结案率,切实解决“隐性”超审限问题

  

  深化数助决策工作

  ● 依托全省法院司法大数据,定期分析我省“社会治理司法指数”框架和指标,建立案件分析、热点分析等机制,及时梳理、分析市场主体涉法涉诉案件情况,形成专题报告或司法建议

  

  开展营商专项调研宣传

  ● 对涉及市场主体发展、产权保护、优化营商环境、多元解纷等问题,结合实际情况开展专项调研和联合调研

  ● 适时向立法机关提出立法建议,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制度建设

  ● 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编撰案例汇编、邀请旁听庭审、见证执行等方式,强化以案释法工作

  

  推动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 将服务和保障营造一流营商环境作为全省各级法院“一把手”工程,定期研究、部署相关工作

  ● 探索建立法院干警与民营企业交往正负面清单制度

  ● 将干预插手企业正常经营管理、收受企业礼品礼金、违规在企业兼职任职、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行为列入负面清单管理,一经发现查实,一律依法依纪依规严肃问责处理

  


原文链接:https://yn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3/id/656147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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