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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宣传月】提高保密意识,筑牢保密防线

时间:2019-11-13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什么是国家秘密?

  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保守国家秘密是中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之一。

  

  国家秘密包括哪些内容?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它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国家秘密的分级: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

  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为什么说保密工作人人有责?

  《保密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全体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这就明确了保密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都是义务主体。认为保密仅仅是保密部门和保密干部的工作的认识是错误的。

  哪些行为涉及泄露国家秘密,

  

  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或者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典型案例

  2022年上半年,浙江省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省国家保密局依法依规查处了一批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案件,微信泄密相对比较突出。现通报6起典型案例。

  1、节假日用微信转发涉密文件

  1月30日,温州市某银行工作人员刘某某前往上级部门领取了1份秘密级文件。该行领导林某考虑到春节后马上要报送材料,便要求刘某某将该涉密文件拍照以微信方式发给她。林某收到文件后,又要求刘某某将涉密文件微信发给同事尤某某。此后,尤某某将该涉密文件图片通过微信传至平板电脑,为向朋友表明自己加班无法赴约聚餐,尤某某将该涉密文件其中一页发至好友微信群。事后,尤某某受到政务记过处分,林某、刘某某受到警告处分,该银行在全市被通报批评。

  2、用微信群传达学习涉密文件

  2月16日,绍兴市某基层单位工作人员张某为便于传达学习上级文件,用手机将1份秘密级文件首页拍照上传至单位微信工作群。经查,群内成员均未通过其他任何途径传播该图片。事后,张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作出书面检查。

  3、用微信小程序识别存储涉密文件

  1月14日,台州市某区工作人员胡某某在整理台账资料过程中,违规使用“图片文字识别”微信小程序,对1份秘密级文件进行拍照识别,转化为电子文档后在手机上修改存档。此后,该文件一直存储在其手机内,未转发给他人,也未导出到其他设备。事后,胡某某受到诫勉谈话,并作深刻检讨。

  4、用微信处理涉密文件

  1月1日,丽水市某县编外工作人员杜某某领取了1份县委县政府印发的秘密级文件后,用微信文字识别功能将文件转化为文字信息,转发给科长汤某某,汤某某将上述文字信息转发至单位微信工作群。事后,杜某某、汤某某受到行政警告处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叶某某进行约谈提醒。

  5、在微信群里传达工作秘密

  4月13日,省属某高校从OA办公系统接收了1份上级下发的文件,文件标注属于工作秘密。此后,该校高某某、陶某先后通过学校OA办公系统转发文件,杨某某收文后,未注意到文件附件中有关保密要求,擅自将文件发至微信工作群进行传达部署。事后,杨某某、陶某、高某某等分别受到诫勉、责令检查和谈话提醒等处理。

  6、偷拍涉密文件触碰保密红线

  4月8日,浙江某公司工程师杨某某将1份秘密级文件转发到微信工作群。经查,2021年8月,杨某某到宁波市直某单位参加讨论有关工作方案时,用手机偷拍了会议桌上1份秘密级文件,并将拍摄的文件照片拷贝给同事方某,方某通过微信发给下属陆某某,由陆某某整理成电子文档后微信发回给方某,方某再通过微信发给了杨某某。事后,杨某某、方某、陆某某和宁波市直某单位工作人员毛某某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党内警告处分和诫勉等处理。

  以上几起微信泄密典型案例,暴露了我省少数机关、单位存在着保密意识薄弱、保密知识缺乏、保密管理松懈等问题,没有严格落实涉密人员包括编外、借调、临聘人员保密管理要求。各级各单位要引以为戒,严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保密工作机制,切实加强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条件下的保密管理工作,严防发生失泄密案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醒,国家工作人员及全体公民要安全使用手机等电子通信设备,严禁在微信聊天、微信群、朋友圈及其他社交媒体上传输、发布涉密敏感信息,严禁使用手机应用、微信小程序等对涉密文件信息资料进行拍照、录音、录像或者图文语音识别,确保党和国家秘密安全。

  

  

  


原文链接:https://nmg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6/id/675409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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