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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整治养老诈骗】投资养老公寓,年化收益8%—18%,你心动了吗?

时间:2019-11-13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参加培训安排大家吃饭并发放礼品,购买老年公寓理财产品年化收益8%—18%,老年公寓运营后还可享受优惠入住,这样的好事你心动了吗?

  2016年7月—2019年5月,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被告人范某某作为桐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授意叶某、温某、陈某某等人,通过发放宣传单、进行展业、组织授课、主动联系及接待客户等方式,向主要人群为老年人的客户介绍公司的理财产品,并许以年化收益8%—18%的利息回报,吸引客户“投资”该公司的老年公寓项目。

  通过前期宣传吸引到部分潜在“客户”后,该公司便会安排被告人吴某作为讲师进行集体授课。授课时,吴某会对老年公寓项目进行介绍,同时会称项目需要资金,如果大家进行“投资”,老年公寓运营后便可享受优惠入住。为了获取信任,授课当日该公司还会安排大家吃饭,并发放礼品。

  一旦有客户表现出“投资”意愿,为了让客户放心地把钱拿出来,公司便会安排人员带领“投资人”前往老年公寓实地考察。一旦客户决定“投资”,公司工作人员便会将其带往公司签订《资产收益权管理咨询服务协议》。

  

  通过案涉方法,截至案发,被告单位共向240余人吸收“投资款”共计2500余万元,造成损失共计1800余万元,240余人中绝大部分为老年人。

  

  

  法院判决:

  桐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桐庐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公开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被告人范某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李某某、吴某、陈某某、叶某、温某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结合本案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等判决:被告单位桐庐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范某某、李某某、吴某、陈某某、叶某、温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4年6个月至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至3万元不等。

  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当前,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老年人法律知识不足、辨别能力不强、缺乏子女陪伴等特点,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养老产品”、宣称“以房养老”、代办“养老保险”等为名设置陷阱,对老年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给社会和谐稳定带来极大危害。

  

  

  一、养老诈骗行为的主要类型

  1、“养老投资”骗局

  

  不法分子通常以投资“养老项目”名义非法吸收资金,打着投资“养老基地”“老年公寓”等项目名义,抛出高回报吸引老年人,惯用承诺高额分红、保本高息、预定养老服务等,诱骗老年人;或以返本销售、售后返租、约定回购等方式销售养老公寓、养老山庄;或以入住老年公寓后给予优惠打折、不入住给予高于银行利息分红的方式向不特定老年人群体“募集资金”。

  但事实上,这些机构并没有能力提供其承诺的养老服务或支付其承诺的正当收益,甚至不存在能够提供服务或投资回报的公司实体,仅凭不断向老年人群体吸纳资金以维系公司表面运作,一旦资金链断裂,其承诺的高额回报将无法兑付、养老公寓也无法交付,导致本金难以追回,是一种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的犯罪行为。

  

  2、“以房养老”骗局

  

  不法分子打着“国家优惠政策”的幌子,号称投资其“养老型理财产品”可获高额收益,诱骗老年人抵押房产办理贷款用以购买其推荐的理财产品。而所谓“理财产品”很可能是虚假的,不仅最终无法获得高额收益,本金还将落入不法分子口袋;贷款到期后,不得不变卖、拍卖房产用于偿还贷款,最后血本无归。

  3、“养生保健”骗局

  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老年人群体对于养身、护理、食疗等健康知识更为关注。一些不法分子从中觅得“商机”,通过在广场、小区等地组织“促销活动”,或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平台等进行推销,邀请老年人体验保健产品,向老年人灌输毫无科学依据的伪养生理念,诱导老年人购买价格虚高、功能夸大的产品。还有些不法分子通过短信、电话、微信等通讯方式联系老年人,谎称开展“保健产品”试用活动,不仅可免费试用产品,还可参与抽奖,实则骗取老年人交纳高额奖品拍卖费、公证费等,而其免费发放的“保健产品”则成本低廉。

  另外,有些不法分子号称组织面向老年人群体的免费或低价“旅游团”,团内安排所谓的“健康顾问”“养身专家”等,而旅游则是组织老年人参加“养身讲座”或参观“养身基地”,老年人最终往往被忽悠买回价值不菲的伪劣保健品。

  

  4、“养生保健”骗局

  

  一些不法分子冒充银行、保险机构从业人员,虚构保险项目收益、伪造保险合同,谎称提供“便捷服务”“上门服务”,要求老年人向其个人转账支付“保费”,或收取代办保险“材料费”“好处费”“保证金”,骗取老年人钱款。

  

  二、“养老诈骗”行为法律后果

  

  不法分子实施上述诈骗、合同诈骗、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制售伪劣商品和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劣药等侵害老年人财产权益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应当分别按照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等定罪处罚。

  温馨提示

  

  中央政法委已在12337智能化举报平台开通“养老诈骗”举报通道,广泛接受群众举报线索。

  


原文链接:https://nmg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6/id/673150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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