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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进行时】呼伦贝尔市中院发布3起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时间:2019-11-13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3月21日,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大讨论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各界发布了3起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案例涉及串通投标案、金融机构贷款案件、申请执行案件。这些案例注重企业救治和债权人利益保护,充分践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一:辛某某串通投标案

  

  

  【基本案情】

  2015年至2018年,被告人辛某某在经营某建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建基公司)期间,在招投标过程中,进行相互串通、围标等行为,中标项目金额达3900余万元,其中:2015年7月,包某某代表的濮阳公司为获取某项目,找到辛某某帮忙找公司进行围标,辛某某帮助联系振兴公司进行围标,包某某将协助围标的10万元投标保证金交至建基公司,后濮阳公司中标,中标项目金额为1700余万元。辛某某将9.2万元招标代理费在包某某的投标保证金中扣除。2017年,卢某某找到辛某某,要求对某项目进行投标且保证中标,辛某某使用其挂靠的嘉成公司、嘉泰公司及富世公司的名义进行围标。该三公司中任一公司中标都交由卢某某施工,后嘉成公司中标,中标项目金额为560余万元。卢某某支付辛某某管理费6万元。同年,特某某与其表弟李某某找到辛某某,要求对某项目进行投标且保证中标,辛某某使用嘉成公司、嘉泰公司及富世公司的名义进行围标,该三公司中任一公司中标都交由特某某施工,后嘉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为300余万元。双方约定按中标项目金额的1%向辛某某支付管理费,该款尚未支付。同年8月,于某某、柳某找到辛某某,要求对某项目进行投标且保证中标,辛某某使用嘉成公司、嘉泰公司及富世公司的名义进行围标,该三公司中任一公司中标都交由柳某等人施工,后嘉成公司中标,中标项目金额为600余万元。双方约定按中标项目金额的1%向辛某某支付管理费,该款尚未支付。同年9月,辛某某与王某某联系让其对某项目进行施工,辛某某使用嘉成公司、嘉泰公司、富世公司的名义进行围标,该三公司中任一公司中标都交由王某某施工,后嘉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为600余万元。双方约定按中标项目金额的1%向辛某某支付管理费,该款尚未支付。2018年8月16日,张某某找到辛某某,要求对某项目进行投标且保证中标,辛某某使用嘉成公司、嘉泰公司及富世公司的名义进行围标,该三公司中任一公司中标都交由张某某施工,后嘉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为69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辛某某主动上缴违法所得。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辛某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违法所得15.2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三、随案移送的30万元抵缴罚金刑5万元及违法所得15.2万元,剩余9.8万元予以返还被告人辛某某。

  

  

  【典型意义】

  被告人辛某某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被告人辛某某为串通投标而投入的成本属于为实施违法行为而投入的成本,不属于法律保护的范畴。被告人辛某某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利益,破坏了本地区的营商环境,且多次实施串通投标行为,情节严重。该案的裁判,一方面充分发挥了刑事审判的惩戒、威慑、预防功能,另一方面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案例二:建议阿荣旗某金融机构严格审查贷款发放程序案

  

  

  【基本案情】

  张某艳、李某某于2016年6月8日在阿荣旗某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金额为人民币6万元,用于种养业,还款方式为按年还本付息,还款日期为2019年6月7日。合同签订后,阿荣旗某银行向张某艳、李某某支付了贷款,并分别与王某某、徐某某、韩某某签订了保证合同,张某宝以自己名下的位于阿荣旗某镇的30.7亩土地进行抵押。借款到期后,张某艳、李某某未履行还本付息义务,王某某、徐某某、韩某某、张某宝也未履行保证和抵押担保义务,故阿荣旗某银行将六人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双方签订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

  二、被告张某艳、李某某返还原告阿荣旗某银行借款本金59000余元及利息;

  三、原告阿荣旗某银行有权对被告张某宝提供抵押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变价后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在其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追偿;

  四、被告王某某、徐某某、韩某某对上述借款为被告张某艳、李某某向原告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应就以上借款本金及利息在被告张某宝提供抵押的30.7亩土地的经营权变价后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价款不足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其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依法向被告张某艳、李某某追偿。

  

  

  【典型意义】

  针对阿荣旗某银行与张某艳、李某某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用途与实际借款用途不一致,且借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生活困难,无偿还能力问题。阿荣旗人民法院向原告发出司法建议书:

  一、在发放贷款时,要对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等需要签字确认之处进行核对,确保准确无误、真实有效;

  二、审查贷款时用途时严控贷款流向和使用用途,在发现贷款去向不明,或者和合同约定的不符时,应当及时纠正;

  三、在发放贷款时要严格审查其收入来源的稳定性、家庭成员的消费状况,以防不良贷款的发生。

  阿荣旗某银行对该司法建议进行复函:

  一、对目前现有的贷款发放情况进行摸底排查,掌握贷户的资金使用用途和还款能力,如发现有相关风险,要及时采取相应对策;

  二、开展分析研判,在今后发放贷款时,要按照人民法院提出的相关建议,制定相应流程,对相关情况严格审核,有效减少不良贷款发生率;

  三、与人民法院等相关部门单位进行有效对接,提高工作效率,并适时邀请人民法院、司法局等单位进驻银行进行普法宣讲,对贷款部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贷款风险化解能力。

  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将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与倡导司法为民、敢于担当、守正创新的理念结合起来,立足审判工作实际,在近年审理金融借款及小额贷款案件过程中,注重发现普遍性问题,适时对相关单位制发司法建议,不仅切实保障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益,同时也对维护金融市场稳定,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提供了有效的司法保障。

  

  

  

  

  案例三: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呼伦贝尔某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法院受理的原告执行人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呼伦贝尔某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涉案标的 1200余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又陆续受理18件涉及呼伦贝尔某药业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其中小标的案件1-2万元有4件,通过网络查控被执行人的账户财产已执行完毕。剩余15件大标的案件,合计标的3300余万元待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20台车辆及厂房、土地使用权、生产设备,但厂房及土地使用权已经在沈阳某银行进行抵押贷款,其中,尤为特殊的是生产设备已经镶嵌到厂房内,如采取评估拍卖就必须要拆除设备。考虑到被执行人斥资30余亿元建造该企业,由于环保未达标、资金链断裂等原因,一直未实际开始生产经营,如果一旦评估拍卖后无人购买,那么被执行人损失将会非常巨大,正常生产经营的希望更加渺茫,同时也会直接影响到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

  

  

  【执行结果】

  经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协调,最后作出保护性执行的决定,对被执行人的生产设备暂不予处理。随即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车辆进行了查封和司法网络拍卖,成交金额260余万元。法院将该款按比例分配给了15位案件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见证了法院执行案件的全程,对法院的执行方案非常满意。拍卖款项进行分配后,被执行人与各申请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每月给付40万元,各申请执行人按比例分配,如果不按时给付,则继续拍卖剩余车辆。至此,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典型意义】

  该案属于执行不能典型案件。被执行人呼伦贝尔某药业有限公司账户已被查封,厂房在沈阳某银行有抵押,无法进行处置,厂房内附属物不适合单独处置。法院通过全面、细致、规范的财产查询程序,确认可执行的财产已执行完毕,无法处置的财产证据充分,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不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工作中,法院结合实际情况,充分运用保护性执行的执行思路,虽然申请人多次提出拆解企业的生产设备进行评估拍卖,但是综合企业生产发展的总体性,生产设备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必要性,拆分设备将导致价值折损等因素,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辩法析理,科学指引,最终达成了只评估拍卖企业的车辆等动产,不执行企业的附属设备的方案。同时积极呼吁政府、银行、税务等相关部门给企业创造继续生存发展的环境,争取贷款,保障企业资金流状况的改善,并最大限度维护申请执行人的权益。

  

  


原文链接:https://nmg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3/id/659164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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