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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进行时】法官用心巧化干戈,当庭圆满解决纠纷

时间:2019-11-13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我现在就能支付给你10000元,剩余18360元我在2022年3月10日前一次性给付完毕,之后我们之间再没有纠葛”。内蒙古察右后旗人民法院土牧尔台法庭近日成功调解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2021年3月,李某为内蒙古某新材料有限公司运输锅炉用煤,约定价格为580元每吨,协议货款结算方式为“押一结一”。李某于2021年3月7日为内蒙古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拉煤一车净重为32.5吨,于2021年3月15日为内蒙古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拉煤一车净重33.64吨。经催要,内蒙古某森新材料有限公司股东兼现场负责人宋某给李某答复为:“公司恢复生产后就给我结清货款”。但是,内蒙古某森新材料有限公司并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经李某多次催要无果,故到法院提起诉讼。

  

  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认真阅卷、了解案情并联系双方当事人。起初,在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之后,当事人双方并没有和解的意思,于是法官对该案件进行了排期并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送达之后承办法官还没有放弃对双方的调解工作,在多次沟通后,发现被告内蒙古某森新材料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识淡薄,承办法官与其沟通,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对被告内蒙古某森新材料有限公司存在的问题和本案事实进行耐心讲解,并对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告知和释明,建议被告内蒙古某森新材料有限公司换位思考,终于在开庭之前,被告表现出和解的意愿。

  

  在庭审当天,原告李某与被告内蒙古某森新材料有限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一番努力终究有了结果,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以出乎意料之外却又在情理之中的方式得以化解,意料之外的是没想到被告内蒙古某森新材料有限公司表示当庭可以给付原告李某10000元的运输款,情理之中的是这样的结果离不开察右后旗人民法院土牧尔台法庭干警的努力,这起案件,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不仅及时的解决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也最大程度减低了当事人对案件的抵触情绪,更快地化解了社会矛盾。

  


原文链接:https://nmg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3/id/657970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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