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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进行时】府院联动共携手 协调化解止纷争

时间:2019-11-13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案情简介:

  原告包头市某工程有限公司在承建工程开工前,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在被告包头市某服务中心给工地上所有参与工程建设的施工人员办理了工伤保险。工程施工过程中,原告的一名现场施工人员王某某在施工过程中受伤,经诊断为创伤性尿道断裂,经工伤部门认定为工伤。后原告向被告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被告以该工人的投保信息不在“施工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网上申报备案系统”中为由,拒不予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原告认为,在上述工程开工办理工伤保险时,被告的工作人员并未告知原告需要在该系统录入人员信息,原告也并不知道有该系统,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履行向原告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职责。

  裁判结果: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了解到第三人王某某伤情严重,急需工伤保险待遇进行后续治疗,原告已经垫付了相关费用。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原告已经向被告包头市某服务中心为第三人王某某投保并缴纳工伤保险费,被告也为原告出具《建筑企业按项目单参工伤保险参保凭证》,在第三人王某某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况下,其依法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国家设立工伤保险基金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被告拒不履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职责有悖于《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及相关规定。据此,我院本着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原则,多次与被告沟通协调,经过一个月的不懈努力,被告及时修改了其内部印发的相关《包头市建筑业职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施细则》,同意履行向原告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职责,且同时期的类似案件,被告都将依法履行相关支付的法定职责,为原告能够顺利开展经营活动免除后顾之忧。法院第一时间通知原告,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本案圆满结案。

  典型意义:

  本案中,在认定工伤保险待遇的同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实际得到了保障。自全区政法机关“迎接二十大、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大讨论活动开展以来,九原区法院行政审判庭着力寻找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切入点,努力转变思想,多措并举开展涉企案件行政争议源头化解、实质化解,力争实现“审理一案、指导一事、规范一片、影响一方”的效果,最大限度地为企业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切实保障企业的合法利益。

  

  

  


原文链接:https://nmg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3/id/657969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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