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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2022年司法院校招生工作疫情防控公告

时间:2019-11-13 来源:黑龙江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根据省招委会2022年3月28日制定的《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下黑龙江省国家教育考试组考防疫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疫情防控工作的最新形势,为做好疫情常态化下的招生测试防疫工作,保障广大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考生应及时关注哈尔滨市疾控中心发布的疫情排查管控政策要求,做好疫情自查和各项防护措施,确保测试前符合防疫政策和要求,并携带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入场(纸质报告或手机“防疫检测结果查询”均可)。特别是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或疫情防控风险的考生,须严格遵守管控措施要求,以免影响正常测试。

   二、如考生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疑似患者、确诊病例密切接触者,须经当地卫健部门、疾控机构和医疗机构等逐一进行专业评估,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会同卫健部门、疾控机构和医疗机构根据相关人员的身体状况和传播风险,综合研判是否可以在医学隔离或救治场所安排其参加招生测试。由境外或国内非低风险地区抵返回的考生,尚在隔离管控期间的,不得进场参加测评。

   三、所有参加招生测试的考生应在测试前14天起进行自我健康监测,自行测量体温,填写“考生个人健康状况《承诺书》”(见附件)。

   四、为减少招生测试当天入门检验工作压力,减少人员聚集,应届毕业生所在学校应该提前进行“龙江健康码”“大数据行程卡”、考生个人健康状况“承诺书”和核酸检测结果的查验工作,将有异常情况的考生汇总后上报当地考试机构;各学校须通知本校非应届毕业生的考生提前进行自我检测,如有异常情况应提前2-3天到当地招生机构递交上述材料和信息。

   五、如考生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已治愈未超过14天的病例、不能排除感染可能的发热患者,参加招生测试前须向各考区招考部门联系并说明情况,经卫生健康部门、医疗机构和疾控机构等进行专业评估,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依据评估建议,综合研判是否可以正常参加考试。

   六、参加招生测试的考生和家长要提高个人防护意识,自觉遵守防疫要求,尽量避免与外省市人员接触,无极特殊情况不要赴省外或境外,尽量避免到人员流动性大、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以确保测试前身体健康。

   七、招生测试当天,考生应尽量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前往考点,乘坐私家车或社会车辆前往考点要将车辆停在考点门口周边一定距离,服从交警指挥,减少考点门口交通压力。陪同人员送考后须及时撤离考点,防止人员聚集。

   八、考生要严格遵守测试期间的有关规定,自觉服从工作人员安排,自备口罩做好个人防护工作,进入考点时,应当主动出示本人高考准考证、身份证、“龙江健康码”“大数据行程卡”、考生个人健康状况“承诺书”和核酸检测结果(如需要)进行核验并按要求接受体温测量。考生体温低于37.3℃方可进入考点,体温若高于37.3℃,须至临时等候区复测体温。体温仍不合格的考生,经现场医疗卫生专业人员评估后,考点主考综合研判考生是否可以正常参加考试。

   九、检测现场严禁携带手机及电子设备,请考生按要求扫描“龙江健康码”“大数据行程卡”并出示,将手机交于随行人员,切勿带入检测现场。

   十、考生应在招生测试过程中,全程佩戴符合标准的医用口罩(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

   十一、招生测试结束后,考生需佩戴口罩,带好自己的物品,按照规定的离场通道有序离场,不得喧哗、聚集。

   特此公告。

  

  2022年6月24日

  

  

  

  

  附件

  考生个人健康状况《承诺书》

  

  姓 名

  

  联系电话

  

  照

  片

  性 别

  

  身份证号

  

  学校(单位)

  

  考点信息

  

  现居住地

  省 市 县(区) 乡(街道) 村(委) 号(楼、单元)

  本人承诺事项如下

  1.本人没有被诊断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或疑似病例;

  2.本人没有与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或疑似病例密切接触;

  3.本人考前14天没有与来自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有密切接触;

  4.本人考前21天没去过境外,10天内没去过国内中高风险地区及所在城市;

  5.本人目前没有发热、咳嗽等呼吸道症状,或乏力、咽痛、腹泻等其他症状;

  6.本人严格遵守考点防疫工作规定,在考前或考试过程中如果出现发热、咳嗽等呼吸道症状,自愿接受防疫处置和核酸检测。

  7.本人需要说明的情况:

  

  本人对以上提供的健康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如因信息不实引起疫情传播和扩散,愿承担由此带来的全部法律责任。

  考生签名: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原文链接:http://sft.hlj.gov.cn/web/news/announcement-detail/31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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