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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内蒙古自治区律师协会关于开展2022年度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考核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9-11-13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各盟市司法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司法局,各盟市律师协会:

  根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的相关规定以及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有关文件要求,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律师协会定于4月18日—5月16日开展全区2022年度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度检查考核职责分工

  各盟市司法局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律师事务所(含公司律师事务部、公职律师办公室、法律援助中心)(下同)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各旗县(市、区)司法局负责本地区所属律师事务所、律师初审。各盟市律师协会负责组织律师(包含专职、兼职、公司、公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下同)年度执业考核工作,要与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相衔接。

  律师事务所要组成考核机构,召开全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会议,通过组织律师述职、开展评议评分等方式,对本所律师进行年度考核,考核意见报所在盟市律师协会后,确定考核结果。法律援助律师的考核材料报盟市司法局法律援助管理部门审查后,报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审核,并向司法厅律师工作处备案;公职、公司律师由所在单位考核,考核结果报盟市律师协会;自治区直属机关公职律师、自治区级企业公司律师报厅律师工作处和自治区律师协会确定考核结果。厅直属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考核由自治区司法厅律师工作处、自治区律师协会秘书处共同组织开展。

  年度考核工作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律师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律管平台”)开展,实现全程无纸化考核。律师事务所完成对本所律师上一年度执业考核和对本所执业管理检查考核工作情况总结后,登录律管平台,将考核意见和材料逐级上报。盟市司法局、律师协会要认真开展实地检查和专门抽查,通过向有关部门核查与网上考核、材料审核相结合等方式,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上一年度管理和执业情况进行考核。盟市司法局通过律管平台对律师事务所确定考核结果,连同律师考核结果一并公示,并报自治区司法厅和自治区律师协会备案。对于兼职律师因辞职、退休、调动等原因不再符合从事兼职律师执业条件的,要及时收回《律师执业证》。

  二、年度检查考核重点内容

  (一)律师行业党建工作。一是要检查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是否能够坚持把党组织活动深度融入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日常管理、文化建设各环节,立足律师行业特点谋划开展党的组织活动。二是看律师行业基层党建工作,是否健全完善联合党支部“以大带小”“以强带弱”工作模式。同时重点检查无党员和党员人数较少的律所发展党员的情况、党建指导员履职尽责发挥作用情况、律师事务所联合党支部和派驻党建指导员(联络员)工作情况、对党建工作写入律师事务所章程情况。

  (二)业务数据采集工作。一是要检查案卷质量和基础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律管平台中律师事务所是否实行统一收案、统一结案并及时归档。二是重点核查律管平台实时录入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律师受理的案件、业务档案归档情况是否达到80%以上。

  (三)奖惩信息录入工作。各盟市司法局要在律管平台“奖惩管理”目录栏内,完成2021年12月31日前五年内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业处分及表彰奖励信息填报工作,以便作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考核评定等次的依据。要充分发挥年度检查考核工作效能,重点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处罚、处分情况,对标考核标准进行评定考核结果。

  (四)重点案件报备工作。核查上一年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代理重大敏感性、群体性、涉黑涉恶案件是否主动报告、备案情况,重点对存在瞒报漏报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要进行认真研判,确定考核结果。

  (五)律管平台“体检”工作。开展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管平台”内的机构、人员等信息的审查、修改,对历年转所调出、注销、3年未启动僵尸号进行清理。盟市司法局要重点核查律师事务所是否进行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情况。

  三、年度检查考核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年度检查考核质量。要切实履行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工作年度检查考核职责,通过年度检查考核,及时发现、纠正律师事务所在管理和执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律师队伍管理。要结合系统智能提示或预警的信息,认真审核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基本信息、考核表和上传材料,确保信息完整、准确。各盟市司法局、律师协会、各律师事务所要建立健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档案,与建立执业档案相结合,做到一所一档、一人一档。各盟市司法局、厅直属律师事务所要在2022年4月18日前,将暂缓律师执业考核人员名单及原因报厅律师工作处。

  (二)做好年度检查考核总结。检查考核结束后,各盟市及时向司法厅报送本地区检查考核报告。内容包括检查考核组织、机构、人员名单情况、案卷归档、案件录入、档案建设、党建、律管平台“体检”清理情况和检查考核结果。

  (三)按时按质完成。各盟市司法局、厅直属律师事务所要在严格按照《2022年度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考核时间安排》(附件1)登录律管平台完成网上考核备案工作,并到司法厅进行年度检查考核加盖备案考核章。司法厅律师工作处将根据各地检查考核情况和网上备案情况,酌情调整具体时间,对检查考核工作不到位、不准确的盟市进行通报,延期考核。

  联 系 人:黄·娜仁  袁志军    

  电    话:0471—5301258

  0471—5301480

  传    真:0471—5301258

  电子邮箱:sft1294@126.com

  

  

  附件:1.2022年度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考核时间排

  2.内蒙古自治区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相关规定

  3.内蒙古自治区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相关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内蒙古自治区律师协会

                              2022年4月7日

  

  附件1

  

  2022年度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考核时间安排

  (上午9:00,下午14:00)

  单位名称

  网上备案时间

  证件备案时间

  巴彦淖尔市、乌兰察布市、阿拉善盟

  4月18日

  4月28日上午

  兴安盟、锡林郭勒盟、乌海市

  4月28日下午

  呼伦贝尔市

  4月21日

  5月6日

  通辽市

  4月22日

  5月7日

  赤峰市

  4月24日

  5月9日

  鄂尔多斯市

  4月25日

  5月10日

  包头市

  4月26日

  5月11日

  呼和浩特市

  4月27日

  5月12日

  大成、经世、文盛、尚衡、百宁、诚安、振昊、黄河、秀友、京师、晟曜、典源、恒信长城、慧聪、河洋、宏德、慧灵、善衡、蒙杰、蒙信所

  4月28日

  5月13日上午

  蒙元、信泽法园、道常、鼎印、元仁、安理、缘和、炜衡、惠诚、德和衡分所,厅直属公司、公职、法援律师

  5月16日上午

  

  附件2

  

  内蒙古自治区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相关规定

  

  一、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

  律师队伍建设情况、党建工作情况、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律师执业表现情况、内部管理情况、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情况、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二、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

  年度检查考核采取网上审查、实地检查、抽查的方式,结合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日常监督管理中掌握的情况,综合评定考核意见,同时对自治区律师协会行业年度备案结果审查。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一)律师事务所执业和管理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合格”:

  1.能够遵守宪法和法律,较好地履行法定职责;

  2.在律师队伍建设、开展业务活动、实行内部管理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的要求;

  3.本所未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受到行政处罚已按要求完成整改。

  (二)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1.放任、纵容、袒护律师执业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2.不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日常管理松懈、混乱,造成本所不能正常运转的;

  3.本所受到行政处罚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者整改未达标的;

  4.本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

  5.提交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情况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6.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律师事务所,由盟市司法局依法依规给予1—6个月停业整顿的处罚,并责令其整改,同时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和直接责任律师给予相应处罚,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的,报自治区司法厅;律师事务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原因被评定为“不合格”的,盟市司法局应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设立条件的,按照注销程序办理。

  律师事务所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查处的,或者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应当暂缓考核,暂缓考核情形消除后再申请考核。

  律师事务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考核的由盟市司法局公告责令其限期参加检查考核;逾期仍未接受检查考核的,视为自动停办,报司法厅注销其执业许可证。

  

  三、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向盟市司法局提交的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司法部令第121号)第十六条规定的材料,由律师事务所书面承诺,盟市司法局核查;

  (二)系统生成的《内蒙古自治区2022年度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表》(表1);

  (三)在律师事务所章程中关于加强党的领导和党建工作内容的相关页和律师事务所会议决议(加盖律所公章、负责人、合伙人签字);

  (四)《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附件3

  

  内蒙古自治区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相关规定

  

  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执行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制度的情况;办理法律服务业务的数量、类别和服务质量,办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参加业务学习培训和继续教育情况;业务档案整理归档情况;遵守本所规章制度情况;盟市司法局和律师协会依法依规确定应当考核的其他事项。

  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次。

  (一)律师执业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称职”:

  1.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较好地履行法定职责;

  2.依法、诚信、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未因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3.积极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4.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遵守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

    (二)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

  1.因执业不尽责、不诚信、不规范等行为受到律师事务所重点指导、监督或者受到当事人投诉被查实的;

  2.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但已按要求改正的;

  3.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以下行政处罚的;

  (三)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称职”:

  1.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执业规范等受到行业惩戒,未按照要求改正的;

  2.因执业违法受到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

  3.参加执业年度考核有弄虚作假行为或拒不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

  4.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违反会员义务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律师执业暂缓考核的情形

  (一)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

  (二)律师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的;

  (三)所在律师事务所受停业整顿处罚,处罚期未满或未完成整改的。

  四、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向盟市司法局、律师协会提交的材料

  (一)系统生成的《内蒙古自治区2022年度律师执业考核表》(表2);

  (二)《律师执业证》(《律师工作证》);

  (三)专职律师无其他职业承诺,本人签字;

  (四)兼职、公司、公职、法律援助律师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兼职律师提交系统生成的《内蒙古自治区2022年度兼职律师执业申请表》(表3)。

  公司律师、公职律师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继续执业的证明。

  法律援助律师提交主管司法局出具的现在法律援助中心工作的证明。

  


原文链接:http://sft.nmg.gov.cn/zwgk/tzgg/202204/t20220408_20347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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